經濟部昨天正式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把代理或經銷中國OTT及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學者認為,必須要有更完整配套,才能讓代理商與消費者有所因循,並提醒後續若為跨境交易,也不易管理。
業界解讀,「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OTT TV專法)將在9月初進行公聽會,雖然明定台灣業者不能提供電信設備或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給未取得兩岸條例許可的OTT業者,但後續還要送行政院、立法院,OTT TV專法要在昨年底前通過有難度。
業界分析,經濟部這次作法是透過補漏洞方式,禁止代理商相關業務,包括收費、客服、在街頭打廣告、在網站經營廣告業務等,就是要讓中國OTT平台在台影響力下降。
不過,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賴祥蔚認為,如果預計9月3日正式上路,必須要提出其他更完整配套,包括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能給予多長期間讓代理商因應等,才能讓消費者與代理商有所依循。
愛奇藝台灣經銷商歐銻銻娛樂董事長范立達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提到一定會保障台灣消費者權益、服務內容提供不中斷,最壞情況下,也會退費給消費者。
賴祥蔚指出,如果公告後,代理商要打行政訴訟,經濟部也要確認法源依據是否清楚、能否站得住腳。
不過,實務上來看,台灣是民主自由國家,沒有封網機制,要完全排除連結國外網站並不可行。因此,阻止國內電信業者提供伺服器與機房給未經許可的OTT業者,若OTT業者改為在海外設置伺服器,消費者同樣可以透過跨境交易方式取得服務,只不過,因為既有技術限制,可能讓影音服務不斷「轉圈圈」,降低服務品質。
賴祥蔚提醒,消費者如果改為跨境交易,由於國內沒有代理商,後續若有爭議可能更不好管理。
賴祥蔚也強調,禁止OTT平台跟扶植國內產業是兩回事,關鍵還是要壯大本土內容產業,不然民眾如果都認為其他境外OTT平台更好看,自然很難禁止。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