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房子在9/15過戶,即使繳稅義務人是賣方,但地政士會以9/15交屋日以後買方持有的天數,按比例計算買方應該負擔的地價稅並墊付,讓賣方去付當年度的地價稅。
不過各類稅費則是有明確的規範,像是土增稅是由屋主負擔,買方則是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等,以上費用一般專業仲介會先行試算,讓買賣雙方先有基本概念。
4.現況確認書 漏水、凶宅、中繼水箱都要揭露
買中古屋因公設比低,很多人覺得室內坪數相對實在,但中古屋況難測,因此在《不動產說明書》中要看得最仔細的就是現況確認書,重點內容包括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建築有無裂痕、增違建、是否屬凶宅、有無中繼水箱、基地台等情況。
其中凶宅是不動產買賣交易中常見糾紛之一,政理法律事務所李志正律師指出,通常《不動產說明書》中也應記載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但有些屋主會以前一手屋主未告知為由,而未註記為凶宅,因此引發法律糾紛。
不過徐佳馨也坦言,有時候一些房屋實在太過老舊,或是轉手多次、新聞知名度不夠,可能連屋主都不知道有沒有死過人,所以房仲業者也不算是故意刻意隱瞞。
再來就是同樣可能會影響房價的險惡設施,也規定須在說明書中揭露,因此仲介有義務告知買家標的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是否嫌惡設施,例如地面高壓電塔、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垃圾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站、葬儀社等設施,建議購屋人買房前多花點時間了解小環境,避免以後糾紛。
為加強保障購屋人權益內政部也規定,今年5/1起,規定房仲必須揭露中繼幫浦機械室及水箱所在樓層,也就代表同棟大樓住戶都有權利知道其所設置之樓層,並確定本棟建物樓頂平台有無依法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若有違反將處3~30萬元以下罰鍰。
交屋後才發現漏水 現況交屋不等於免責
雖然說現況證明書須寫清楚漏水部分,但很多時候是買家在交屋之後,才發現房屋早被漏水侵蝕殘破不堪,因此狀告法院,但不少賣方賣房子時,以主張買賣契約書中已註明「現況交屋」為由,因此不必擔保任何責任。
但李志正律師表示,在實務經驗上,如果賣方想免負瑕疵擔保,應先告知該瑕疵之明確位置,除非買方充分了解了,並同意即使房子有壁癌、漏水現象也要交屋,才可以真的免責,但若是交屋後才出現的漏水可無法免責。
此外,根據《民法》354條,售屋者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買賣雙方的契約不能凌駕於民法位階之上,因此就算是契約上有加註現況交屋等字眼,只要能夠蒐證證明交屋前「一秒」該漏水瑕疵就已經存在,且賣方未告知買方,買方也未同意其瑕疵交屋,只要買方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並在半年內通知屋主,就可依法提起訴訟,請屋主擔起瑕疵擔保責任,爭取自身權利。
Tips:
很多第一次買房的民眾因為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不夠熟諳,若遇上不肖房仲,就容易被唬得霧煞煞,最後吃了大悶虧,提醒民眾,《不動產說明書》被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可在糾紛發生時保障民眾權力,除了不用繳回之外,內文也不得記載「內容僅供參考」。
此外,因為有很多不肖仲介會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等名稱混淆民眾視聽,因此內政部也規定必須正名為《不動產說明書》。
再來,也有不少仲介也會以房屋日後看漲或有賺頭來賣屋,但如果將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等超越本身價值之事寫在《不動產說明書》中,同樣也不合乎法規。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591房屋交易網(原標題:找仲介買房 緊盯這本書保權益)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