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平面媒體有個新聞,聳動的標題大意是:孕婦吃拉麵插隊解壓縮。其實就是店家禁止俗稱解壓縮的排隊行為:一個人來排,最後多人入內。店家也規定途中任何原因離開都視同解壓縮:無論你是病人還是孕婦。
有兩位一起到也在最前面的朋友,其中一位是孕婦,因需要先去廁所,回來後因為店前沒有座位坐在旁邊,而被其他客人認為是解壓縮。
店家解決這樣紛爭的辦法其實很簡單:在店外放張凳子給行動不便的人,或是發號碼牌不要去佔用道路。然而整件事情在店家事後公告,孕婦兩字被不停地濫用強調下,早就已經失了焦點。店家認為客人違規,當下就不應該讓他們進去,自己破壞了自己的規則,事後又上臉書公告也就算了,可以說客人不守規矩就好,卻又一直強調孕婦,最後造成衝突。
認為店家的規矩就是完全照辦管你是病人還是孕婦的朋友,可能也忽略了一店之規矩不能凌駕法律之上的問題。即便是法律,如同美國南北戰爭後南方各州一系列的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s),也是著名帶有種族歧視的「隔離但平等」原則,最後也在時代的推進下以違憲遭到廢止收場。
州法如此,又何況一店之規範?
台灣在2015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第33條:「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該店的擺設與規範明顯已經抵觸了該法條的立法精神。第50條「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儘管店家沒有直接的行為,但是將孕婦與病人視同一般人一樣不准中途如廁,否則視同放棄,廣義的擴張解釋來說,其實也有違法之嫌。如同吉姆·克勞法一般,分離但是平等:沒有禁止但是讓你窒礙難行,不也是另一種隱藏「孕婦與病人不要來」的歧視?
也不是所有的人與店家都是如此態度:例如源自日本之前來台展店,世界上第一間拿下米其林星等的拉麵店:蔦拉麵,上次去用餐的時候,服務人員看到孕婦排隊還會主動拿椅子來請媽媽到旁邊坐下等候。除了拉麵以外餐廳很多也都是如此辦理,有的會發號碼牌除了避免佔用公共空間以外,也可以減少爭議。
其他拉麵店也不乏會在外面提供座椅,如果不夠,在位者要不要讓位給行動不便的人?就端看個人自行判斷了。
有些人會說:孕婦應該要衡量自己的狀況,不應該去造成別人的困擾。試問,我們公共設施中的無障礙空間、博愛座、哺乳室,是為了什麼情況而設立的?難道生病的人、行動不便的朋友、懷孕的婦人、帶小孩的人,都應該要衡量自己的狀況不應該出門造成別人的困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