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明軒沒和木棉花簽契約,卻說對方違法合理嗎?他用三個「沒簽約」的案例揭殘酷真相

2020-11-0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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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美人鍾明軒在先前的道歉影片裡提到的民法153條,真的能用在他所面臨的狀況嗎?(圖/翻攝自鍾明軒@Youtube)

國際美人鍾明軒在先前的道歉影片裡提到的民法153條,真的能用在他所面臨的狀況嗎?(圖/翻攝自鍾明軒@Youtube)

這兩天有一個滿有趣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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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國際美人」鍾明軒昨發影片爆料,近來票房賣得嚇嚇叫的日本動畫電影《鬼滅之刃:無限列車》,代理商「木棉花」原本要找他配音劇中的反派「下弦之壹」,而且細節幾乎都談妥,結果最後竟然只因為「老闆的左右手」一句話,要求不要找鍾配音,導致整個合作告吹,他和木棉花接洽的工作人員都感到相當難過,鍾甚至撂重話「祝福」木棉花倒閉,影片引發網友熱議。

關於整件事,我不想評論。 但當事人鍾明軒在影片說了一句「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雙方已經有意思合致…契約即為成立」。

這句話套用在真實個案,恐怕太簡化了。 鍾明軒這個人類有沒有尊重「聲優專業」我不清楚, 但我確定他不太尊重法律專業。


確實,契約不一定要白紙黑字, 但是

● 只要跟對方公司的行銷人員意思合致,就是「契約成立」嗎?

● 只要自己有付出時間精力,對方就一定要買單嗎?

我們來分享三個真實的判決故事吧。

上次影片說出依照民法153條所以他跟木棉花的契約成立 但事實上那個傳Email的根本只是木棉花“公司”的接洽人, 也就是說只有“談”契約的權力,除非公司有授權這位接洽人“代表公司”, 否則有權做出跟鍾簽約意思表示的只有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 所以這位跟鍾接洽的人根本就不是民法153條所稱的當事人。 昨天就已經被洗臉洗到爆了,今天發道歉影片還在堅持同樣的法律見解 有沒有為何那麼堅持的八卦,嘻嘻

沒有這種法律 聯繫窗口就是聯繫窗口, 並沒有聯繫窗口的那個人就能代表公司簽約這種事 如果你有看過公司對公司或個人的契約,或甚至是最基本的訂單 上面也會有代表公司法人的章樣才有正式效力 一般你看到聯繫窗口來跟你簽約,那是公司法人授權他代表公司後才有這權力 但授權對外聯繫 =/= 授權代表公司法人對外簽約,這點要搞清楚。

第一個故事(不簽約就上場表演,要不到錢)

判決日期2018年10月31日,故事發生在台北。(一審判決,上訴駁回後確定)

1. 原告A是一間多媒體公司,從事影片、藝人經紀、廣告拍攝、剪輯、詞曲編寫等 工作。 被告B是一間活動公司,辦理藝人經紀、節目製作等工作。

2. 雙方的合作模式是: B受活動單位委託,辦理藝人活動及節目製作後,B再委託A派出藝人、並由A負責錄影、詞曲製作、服裝提供等,使B可以完成演出活動。

3. 雙方合作後,B要付錢給A,包含:藝人的表演費、攝影費用、服裝費用等,以及藝人表演服裝中露出的贊助商商標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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