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佳偶變怨偶!夫妻共同買房前,這4件事一定要搞懂

2020-12-0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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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有不少夫妻之間財產所得有所差距,且也沒辦法好好協調財產分配,則訴請法院後,任一方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此權力具有時效性,依民法規定,已知的財產差額必須在2年內行使、不知的須在5年內行使權利。另外,為避免夫或妻在離婚前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自離婚起回溯5年內的財產,追加計算,都是請求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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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持有房地,若雙方資產只有一間房子,卻想把房賣掉的話,則會採取變價分割。(圖/591房屋交易網提供)
夫妻共同持有房地,若雙方資產只有一間房子,卻想把房賣掉的話,則會採取變價分割。(圖/591房屋交易網提供)

而且說到房產分配也不是簡單的事,因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來說,夫妻關係尚存時的房產移轉,被視為贈與,只要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若配偶原取得時間在2016年以前,因為屬於舊制延續,之後出售就不會課徵房地合一稅,以所得稅方式計入,但若離婚後才走入判決移轉,因為移轉時已沒有婚姻關係,除了要繳契稅、土增稅外,若再出售,還得課徵房地合一稅。

民眾若離婚後才走入判決移轉,因為移轉時已沒有婚姻關係,除了契稅、土增稅外,賣屋時還得課徵房地合一稅。(圖/591房屋交易網提供)
民眾若離婚後才走入判決移轉,因為移轉時已沒有婚姻關係,除了契稅、土增稅外,賣屋時還得課徵房地合一稅。(圖/591房屋交易網提供)

未來出售房地產時 持有期間以法院起訴日計算

由於離婚是經過法院判決或和解成立,原本取得的市價成本國稅局不承認,而是以約市價的3分之1的公告現值計價,並且未來出售房地產時,持有期間也以移轉登記日重新計算,因此假設判決離婚後馬上轉手賣掉,持有1年內出售可是會被課徵45%房地合一稅率。不過,禾禮地政士事務所黃景揚地政士也提醒,假如判決移轉或和調解書上,有明確記載應給付多少金額或抵償多少債務等對價關係的話,那麼也可以另行向國稅局說明,由國稅局來判斷是否能夠認列取得成本。

舉例來說,夫妻離婚後,太太從先生手中經法院調解離婚,並取得一間市值買賣價格1950萬元的房屋所有權,之後太太持有不到1年,以2550萬元出售,假如當初有明確記載應給付多少金額或抵償多少債務等對價關係的話,僅須以2550萬減去實際取得成本1,950萬,再扣除必要費用,大約需付房地合一稅95萬。

但因太太為法院判決取得,若並沒有相關對價關係證據,因此依照房地合一稅規定,出售後,取得成本需依公告價值700萬元計算。售出金額2,550萬-取得成本700萬-必要費用(2550*5%)=獲利金額1722.5萬。獲利金額再乘以稅率45%,換算須繳納房地合一稅約775萬,與原先95萬差距逼近10倍。

因此,李志正建議,為避免離婚後取得的房產日後轉手被課高額稅金,若是協議離婚,雙方關係良好,可先將不動產辦妥夫妻贈與給對方,再談離婚;假如民眾是離婚後才分配財產,則離婚協議書上務必也要寫清楚,此房子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之下的財產,這樣國稅局才不會藉此課徵贈與稅。

TIPS:

不過,有些夫妻既不想一次就用掉首購、土增稅優惠,但又害怕若未來夫妻感情生變後,無法保障自身權益,對此,地政士建議,若房子只登記在一人名下,可採取借名登記的方式,以《民法》委任行為,之後若不幸離婚,則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要求對方將房子返還。

但地政士也提醒,民眾得要保留房貸、各種稅金等相關費用繳款紀錄,或是提供房屋所有權狀、自身居住事實等證明,才可證實為借名登記關係;另外因原登記人雖有產權的完全支配權,若房屋已賣給第3方了,則出資人將無從要求第3方返還,只能針對登記人要求賠償。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591房屋交易網(原標題:夫妻共同買房 最麻煩的竟不是要離婚)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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