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專任約的委任時間大約1~3個月不等,雖然時間不算太長,但是若此時真的有別的買方出現,想要從專任改為較為彈性的一般約,還是建議民眾先跟仲介誠實以告,並就仲介已付出的廣告人力成本,適度的補貼維持好關係,畢竟買賣不成仁義還在。
狀況3.買賣契約成立後,買方不肯交付尾款給賣方
另外,也有不少案例是買賣雙方條件全都談好了,可最後買方卻因為私人因素不肯交付尾款給賣方,林志泓指出,以仲介角度來說,因為居中買賣義務已完成了,買賣雙方不可要求不給付仲介費。除非雙方仍處於斡旋轉訂金、互開底價階段,才可不支付仲介服務費,但此時若雙方不想繼續交易了,就得要有斡旋金就要有被賣方沒收、買方收回的心理準備,民眾必須多加留意。
狀況4.只要房子是凶宅 就可討回仲介費?
再來,在實際案例中,也很常見賣方的房子是一間兇宅,但卻欺騙買方,指房子絕無問題,事後買方發現這件事情要求解除契約,連帶要求房仲將仲介費返回。對此,李志正表示,假如賣方與仲介真有欺騙事實,仲介費當然是不用給付,但如果房仲已確實問過街訪鄰居、里長,並善盡了調查義務,在服務、作業流程上也無疏失,且賣方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也勾選了「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並無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則買賣雙方還是得要支付仲介服務費用。
TIPS:
雖然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11條規定,假如「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就屬於違反該項規定,需支付仲介費用,但假如買賣雙房是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則不在此限。
另外,李志正也指出,有不少房仲合約會寫「買方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與原告曾介紹之賣方於其專任委託契約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成交時,買方同意給付原告依賣方委託價之2%計算之違約金,作為買方違約賠償」,但該契約被法官認為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因此不少案例都會依《消保法》第12條遭法院判定無效,但具體狀況還是要依據實例情境狀況而定,提醒民眾簽委託合約時務必要睜大眼睛看仔細。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591房屋交易網(原標題:想躲仲介服務費 小心這樣做反倒虧更多)
責任編輯/連珮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