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的媽媽在30年前,在我剛滿7歲的時候就拋棄我,妹妹那時候才剛出生。接下來幾年,她跟爸爸離婚,再跟別人同居、生子、離婚,但就是完全沒有照顧我跟妹妹。她又離婚以後,在同居人家裡中風,變成植物人。社會局的社工通知里長,我們才知道媽媽的情況,後來法院有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媽媽過世以後,我們也拋棄繼承,但是,社會局還是告我們兄妹,他們認為,媽媽在免除扶養義務之前的費用,我們還是要還給社會局。
請問律師,我應該怎麼處理?我真的已經沒錢了,也非常無奈。我從小就沒有享受過母愛,為什麼我還要養一個不愛我的人,真的很不甘心。只因為她生了我嗎?可是她要生我,也沒有問過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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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朋友,親情濫用,是最可怕的暴力,因為無處可躲。而親情勒索,雖然我經常鼓勵撕票,但事實上也很難做得到,所以我可以體會你的難處。既然天下有不治的父母(不是,打錯字了),因此我們就必須及早規劃、提早治療。你的問題在於,你沒有善用《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但書規定。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規定,老人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危難時,地方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地方政府在接獲通報老人需要緊急安置後,首先會先代墊安置款項,接著請戶政單位查詢老人家是否有配偶、子女,再依照配偶、子女的戶籍地址發送通知,請他們領回配偶或長輩。配偶或子女若一段時間沒有來將老人家領回,地方政府便會發送處分書,請配偶或子女來繳交這中間衍生的安置和醫療費用。如果一直沒有來繳錢,就會走到強制執行,直接扣抵配偶或子女的薪水、財產。
是的,當你收到社會局公文時,縱然立刻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也已經來不及,因為就算打贏,也得要經年累月,而安置費與醫療費卻是不斷的增加,也都會算在子女身上。免除,只是向後生效,還是往前計算。而且,因為這筆錢不是積欠父母,而是積欠政府,所以,你的挫折在這裡。可是,第41條其實有但書,如果子女或配偶現在生活陷於困難,或是有其他重要事由,是可以請求減輕豁免除的。你不妨可以在社會局對你提告的時候,主動抗辯這樣的事由,並且把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給社會局,他們依法必須審酌這些要件,減輕或免除這些代墊的費用。
所以,如果父母從來就沒有照顧過孩子、對孩子曾經有性侵、嚴重家暴等行為,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孩子成年以後,立刻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不要以為這個人消失了就沒事,否則,當這個人窮困潦倒,需要社會局介入安置時,社會局就會向子女請求代墊費用,而這些費用,如果想要減輕或免除,還是可以有解套的但書,社會局不同意的話,就得請法院依法審酌了,而且還是要訴訟,其實相當辛苦。能在成年以後,就免除自己未來的後顧之憂,該做的可能還是要做,對自己會比較好。
還有人覺得,那個拋棄自己子女的爸爸或媽媽,不會來要錢,所以不用現在就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嗎?還認為配偶離家出走就好,不用離婚也沒關係嗎?相信我,從小就虐待、拋棄小孩的人,到了年老,會來要求孩子扶養的爸媽,大有人在。會離開家庭的人,也早該離婚做處理。她生了你,卻虐待你、卻不養你,他結了婚,卻不願意好好相處,只想綁住你,在長照制度還沒有完善之前,請記得好好保護自己。有些人你永遠不必問,有些人你永遠不必等。該告要告、該離要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