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繳的錢,要從哪裡來?律師曝未繳清後果,繼承人解套方法一篇文看懂

2021-09-1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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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會館提醒,簽約之前可享有契約審閱期(圖/Unsplash)
遺產稅在尚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示意圖/Unsplash)

一、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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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規劃一筆,由被繼承人同時擔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子女或配偶(或遺囑執行人)的人壽保險(而若要擔保這筆款,未來受益人要用於繳納遺產稅,而不是很開心的收入自己的口袋!可以思考透過保險金信託方式一併規劃,筆者即曾協助客戶做這樣的規劃安排)

未來該筆保險金,將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可作為繳納遺產稅之用途。

二、繼承人多數決同意,可用被繼承人之存款繳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若取得(一)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二)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可向國稅局提出依財政部賦稅署民國95年12月12日訂定之「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檢附申請書、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等相關資料,以申請使用「被繼承人之存款」來繳納遺產稅後續再依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三、實物抵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國稅局舉例:持分共有之山坡保育地、畸零地等),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依國稅局規定: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申請書應表明繳納困難,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全體繼承人蓋章之抵繳同意書,同意書應敘明抵繳房屋、土地之坐落、地號、面積及持分或其他實物名稱及內容。

抵繳標的物如為遺產土地或房屋,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部分尚須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使用分區證明書可憑地籍圖謄本之正本向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實物抵繳經核准後,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稽徵機關會詳細函復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應於文到30日內檢齊文件送相關單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目前土地價值是以公告現值計算,而公告現值低於市價,眾所皆知!因此,採取此方案,就是將實際上價值更高的不動產,用較低的價格折讓給國家了,其實不大划算,因此,建議還是能預先規劃預留稅源!

遺產稅畢竟要繳清,繼承人們才能真正的開始處理「繼承分配遺產」的事!因此,「預留稅源」及「傳承規劃(把財產留給自己真正想照顧的人)」二者一樣重要!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原標題:遺產稅未繳清,繼承人的財產會被強制執行!談繳遺產稅的錢,要從哪裡來?)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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