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分別共有)、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開始之後,我們必須要先申報遺產稅,並且繳完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後,才能夠分配遺產!
並且依據實務見解(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4年度署聲議字第 110 號、 98年度署聲議字第 50 號聲明異議決定書、國稅局):「即便繼承人已經申請按照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而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來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是,在「全部」遺產稅及滯納金、利息繳清之前,「全體」法定繼承人,仍然對於未繳清的遺產稅要負連帶責任!甚至有已繳清自己應繼分比例遺產稅的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自己財產的前例!因此,不可不慎重看待!」
因此,今天來和各位分享:「繳遺產稅的錢,要從哪裡來?」這個非常務實且與我們繼承人的荷包有關的重要議題!
但在進入「錢從哪裡來」的主題之前,還是要跟大家提醒一些關於「期限」的規定:
一、遺產稅的繳稅期限
(一)申報期限6個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稽徵機關作業期間2個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9條規定:「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三)繳納期限2個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二、無法在繳納期限內繳納遺產稅時,可如何處理?
(一)延期繳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
(二)申請分單繳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如果,延期繳納及申請分單繳納,還是無法在期限內繳清遺產稅,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呢?以下幾個方向給各位參考,但有的方式,必須要財產所有權人本人,自己在世時,就要有智慧去思考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