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房客欠租又賴著不走!專家:花小錢辦這道手續,輕鬆解決問題

2021-12-10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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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圖/取自Unsplash)

租屋(圖/取自Unsplash)

我們想讓你知道:許多人都期待成為包租公、包租婆,然而許多房東遇上欠租又霸占房子的惡質房客時,卻是一籌莫展。作者提醒,想要輕鬆解決紛爭,簽約時最好一併將租約設定條件、提交公證。

由於房價高漲的關係,大部分的人越來越買不起房子,使得租房子變成大多數人解決居住問題的方法。不少人欣羨於包租公、包租婆不事生產只需等著收租的愜意生活,然而身為房東也有很多欲哭無淚的苦,最主要的就是面對賴著不走的「奧房客」,這成為許多房東的夢魘,也阻礙了租賃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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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賴著不走的房客,房東想要把房客趕走,就必須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這個願望,也就是說房東以法或透過法院取得「執行名義」,之後依照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使公權力以強制力介入的方式讓房客搬遷;「原則上」這個效力很強大的執行名義,指的是到法院起訴告房客,然後法官判你贏的勝訴確定判決,如此一來,不但勞民傷財,案件還可能拖到二審,幾經周折恐怕都已耗費相當時日,實在不符經濟效益。但關鍵來了!如果雙方之間有「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的話,就可以「例外地」直接以該公證書當作執行名義,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把房客轟出去。(延伸閱讀:年底到了想搬家?租屋族看房子必備,一次看懂3大注意事項)

另外,租賃契約上如果也有載明租金、房客違約時應支付違約金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並經公證後,只要房客不付該期租金、或違約卻不付違約金,房東就可拿著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房客的財產來清償租金或違約金,所以如果各位包租公(婆)不想花費太多成本處理可能發生的租賃糾紛,公證租約是一項很好的選擇。

公證租約可聲請強制執行、清償房客財產繳房租

綜合上述,知識家簡單為大家整理一下,租約經公證與未經公證各有什麼優缺點:

一,在簽約當事人及租約條款方面:經公證之租約有專業公證人為雙方把關,房東、房客資格均會作適當的審查,同時審核各項契約條款,內容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而未經公證之租約,房客可能遇到無權出租的房東,付了房租,最後卻沒屋可租,而且契約通常是房東提出的,利益可能會偏向房東一方,比較有不公平之虞。

二,在強制執行效力方面:如前所述,如果租約經公證,房客未按期繳納租金,或違約時未付違約金,以及租期屆至未返還房屋,均可直接憑公證租約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迅速取得租金及收回房屋;而未經公證之租約,遇到不按期繳租金或期滿不返還房屋的房客,只能進行訴訟,等到勝訴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執行拿到房租和房子,會耗費許多時間及精力。

三,在有關費用方面:依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請求公證須繳公證費(可以參考司法院頒布的「公證費用標準表」),而且房東應將租賃收入列入所得繳納所得稅,納稅部分十之八九是逃不掉的,因為國稅局通常會向公證人調取各位包租公(婆)的公證租約資料;而未經公證之租約,當然就沒有支付公證費的問題啦,但繳納所得稅是人民義務,原則上不會因未公證而不必繳納,至於各位房東要怎麼跟國稅局鬥智鬥法,是各憑本事,知識長只能持平地說,未經公證的租約對國稅局而言要查核是比較不容易的。(延伸閱讀:提前解約就是罰一個月押金?這些租約眉角,房東、房客最好都要懂)

溫馨小提醒:公證書畢竟不是勝訴判決,效力沒那麼強大,所以在作為執行名義上面還是有幾點,知識家要提醒各位包租公(婆)注意。

1.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寫得很清楚,租賃契約必須訂有期限,而且約定於該期限屆滿時交還房屋,才能以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在訂約時,務必確認確定的租賃期限(不能是不定期限的租約!),而且房東房客雙方要有約定期限屆滿應受強制執行的「執行承諾」。

2.另外,租賃契約雖然經過公證,但是公證書的效力僅及於原租賃契約所公證之部分,倘若雙方合意延長出租期限,公證書效力不會自動擴張及於該延長之部分,在延長的出租期間內,房東如果拿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是會駁回的喔。此時想要再有公證效力的話,最好的辦法就是再去找公證人公證啦~

法院與民間公證人 都可以辦理公證

最後要告訴各位包租公(婆)的就是:不一定要到法院才能公證喔!我國自民國90年起就採行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雙軌制,法院與民間公證人辦理的公證在法律上的效力完全相同,而且收費都是按照公證法規定的公證費用標準計費,並沒有比較貴,所以不喜歡法院氣氛的包租公(婆)可以多加利用民間公證人制度喔。司法院公告的民間公證人名冊,請點此處連結


作者為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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