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會由查緝員警當場要求駕駛人走直線、單腳站立、畫同心圓等動作,藉以觀察駕駛人的精神狀況,並會作成測試觀察紀錄表,現場也可能會錄影存證,如果說現場駕駛人「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神情呆滯木僵」等,就可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且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如果認為危險駕駛不該出現,那麼吸食毒品、麻醉藥品等,當然也會造成駕駛人沒辦法好好駕駛,所以刑法也會介入。
四、實務上判以無罪的理由
以下整理酒駕案件實務可能判以無罪的理由:
(一)駕駛人被查緝當下其實只有發動引擎而已,並無控制移動車輛的行為(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
(二)部分判決並不完全接受用人體代謝率公式來回推駕駛時的酒精濃度(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判決)。
(三)檢警證據瑕疵,例如酒測儀器顯可疑未能正程運作,例如實務曾有酒側值高達每公升2.07毫克,然法院依卷證資料判斷駕事人當下的反應顯不可能有如此高的數值(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判決)。
(四)駕駛人發生車禍後、在酒測前,有相當的間隔,且駕駛人在路邊等待過程中又飲酒,則酒側值即便超標,究竟反映的是駕駛前喝酒所導致?或是在路邊飲酒所導致?有所疑問。
結論
依筆者的執業經驗,以單一地檢署來說,幾乎每天都會有酒駕案件,而且不會只有一件,然而酒後駕車行為是嚴重,極可能損人而不利己,應極力杜絕!
作者介紹|法律生活頻道(呂昀叡律師)
咸正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碩士,執業律師多年,並在國立大學擔任講師,曾辦理多件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臺北雙子星開發弊案、上市公司採購弊案等,且持續在公私立單位擔任教學工作,並有撰寫數本法律書籍,期許結合律師實務及教學經驗,分享實用生活法律資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原標題:酒後不上路!談談酒後駕車的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邱劭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