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不罰本人卻罰配偶,這麼悖於人情世故的設計,政府給出的原因是,國保欠費罰配偶的制度,是參酌「家務有酬」的概念。
「參考家務有酬?政府請你講人話好嘛?」
幫大家解釋一下,從法律人的觀點,老實說也不是沒有一點點的道理(真的就只有一點點啦),這個想法跟一般離婚的時候,「剩餘財產分配」的概念有點類似。
譬如一對夫妻結婚,婚後妻子工作賺來的存款共有100萬,丈夫在家當家庭主夫顧小孩,沒有收入,離婚時,丈夫可以請求5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100萬/2),因為丈夫家庭分工中也有付出勞務,對於妻子的收入有貢獻,離婚時應該能夠向妻子請求現存一半的剩餘婚後收入,這就是政府所提到、同時也是民法有的制度設計,所謂「家務有酬」的概念。
但是,民法剩餘財產分配這個大制度裡,會導致「夫債妻償」、「妻債夫償」的相關條文,早在8、9年前民法的一次修法中就給修掉了,而國民年金法,這個容許國家可以向債務人配偶要求繳費的規定,竟然還擺在那裡,實在是非常落伍!
我們退個一萬步來說好了,縱使罰配偶是因為「家務有酬」這理由說得通,但為什麼法律「只罰配偶,完全不處罰真正欠錢的人」呢?這個高深的道理我真的悟不透阿!更詭異的是,依照勞保局網站說明,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即便你看你的前夫或前妻很不爽、離婚後也早已無瓜葛,但婚姻過程中對方積欠的國民年金保費……很抱歉,你還是要負責啦!
看到這邊,不覺得這種只罰配偶的規定,某程度更像是一種對於婚姻的懲罰嗎?這也是非常為人詬病的地方。
單身族、學生拿到繳費單就可以丟掉了!
我記得當年25歲時(研究所時期),收到第一張國民年金繳費單時,還打到勞保局去問,承辦人也很老實跟我說:「不會有罰則。」聽到這句話,我記得我立刻上網確認一下國民年金法的規定,然後就放心地把繳費單給~丟掉了!丟掉了!丟掉了!
想想其中保障的內涵,最大一部份是老年給付,為了那幾千塊錢的老年給付,要繳了好幾十年後,還活著……才有機會讓自己領到!這段時間變數還這麼多,會不會等到自己退休時國保又破產了?還是可以領的金額又因為什麼原因需要共體時艱而被減少?所以像我當時一樣的年輕人,當然不太會有意願繳啦。
政府自己都不太想管的年金,你真的敢繳嗎?
由目前各方的數據來看,國民年金繳納的比例只有不到50%,2018年跌到只剩42.87%,政府在立法過程還有相關宣傳上強調是「柔性強制」(假的強制?),對照全民健保法中針對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的各種罰則規定,國民年金沒有針對債務人有什麼積極的罰則規定,開辦至今也只有針對少數債務人的配偶做出開罰(新聞說一年抓200個比較有錢的配偶來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