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全球央行2年前扭開「水龍頭」之後,金融市場迎來前所未見的榮景,鶴立雞群的台股更讓證交所賺翻天,股民卻只能眼巴巴望著「莊家」大賺,紛紛敲碗證交所上市交易,「買這種穩賺不賠的股票,總該不會淪為韭菜了吧?」
乘著台股熱潮,證交所近年獲利屢創新高,2020年每股盈餘(EPS)7.72元,每股配發3.4元現金股利和1.2元股票股利;去年財報雖然還未出爐,但初估稅後盈餘衝破百億元,EPS高達12.3元,就連內部員工也驚嘆,「從沒看過這種數字!」
若以過去配息率大約六成估算,本次股利上看7元,但最終財報仍待會計師簽證,配息政策也須經過主管機關同意,一切猶在未定之天,卻也足以羨煞根本買不到證交所股票的散戶。
小股東抱怨「股票只能當遺產」
事實上,以前證交所股票是可以自由交易的,眾所周知的資深股民「阿土伯」就是股東之一,但在2000年《證交法》第128條修法之後,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股份轉讓對象以證券商為限,股權流動從此幾乎停滯,目前主要股東包括台銀、土銀、中油、台泥、兆豐銀、華南銀、永豐餘、國票證、元大證、富邦證、日盛證等。
幾年前,曾有小股東在證交所股東會上抗議,「以前買的股票,現在想賣也賣不掉,最後只能當遺產!」
具備證券分析師資格的律師王資元指出,證交所走過一甲子的歲月,有關應該維持「公司制」或是朝著「會員制」方向轉型的論辯從未停歇,早期許多學者、專家建議走向「會員制」,當年修正《證交法》第128條,即是為了落實相關制度的精神。
雖然券商之外的人依法不得「轉讓」證交所股份,但王資元解釋,根據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0980022430 號函,該「轉讓」不包含自然人股東死亡、法人股東解散清算等因法律事實成就,而直接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情形。
也就是說,修法之後不僅一般民眾無法投資證交所,本身持有股票的股東,除了廉價賣給券商之外,也只能任由手上的股份「代代相傳」。
問題還不僅止於此,比起其他同樣涉及特殊財產的法規,多有清楚規範條件,例如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的部分財產權,只有特定原住民才可繼承,但《證交法》嚴禁券商以外之人受讓股份的同時,卻對因為繼承或解散清算所致財產移轉全無規制,股務作業難免旁生枝節。
此外,曾有行政執行官不熟規範,將證交所股票拍賣給券商以外的人,導致拍賣程序違背法令,造成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的權益都受到影響。這可不是什麼都市傳說,而是王資元曾經參與應買證交所股票的親身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