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留下一筆待售土地,由於已完成簽約但尚未轉移登記,連尾款100萬元還沒收到,讓繼承人相當苦惱遺產稅該如何申報才對,高雄國稅局表示,由於土地尚未過戶,因此要申報土地價值,至於尾款則要列入債權,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一旦遺產稅疏忽2細節,小心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他的父親今年7月過世,但生前訂好契約,打算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到父親過世為止,土地所有權仍尚未移轉登記給買方,而且還有土地尾款100萬元還沒收到,到底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針對已售未過戶土地遺產稅申報,首先在土地部分,國稅局表示,生前出售土地,直至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這筆土地在死亡時點,仍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於財產種類「土地」,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儘管雙方已經簽約,國稅局指出,對土地買家來說,有完成過戶移轉登記的義務,就像是被繼承人尚未清償的債務一般,須將等額的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入「死亡前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一加一減之下,土地部分並不會被課稅。
另在出售土地尾款100萬元部分,國稅局表示,由於尚未拿到這筆錢,因此屬於「應收未收」的款項,應申報於財產種類「債權」,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意味著他的父親在死亡之前,已取得部分土地款項,如尚有留存的存款或現金,一併列入遺產申報即可。
國稅局也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除了記得檢附買賣契約書、價款收付等證明文件外,還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的價款,是否應一併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鉅額漏報遭補稅處罰。
整體來看,財產移轉最高原則仍是要趁早安排,不僅能省去繁瑣的申報流程,也能減輕繼承人的稅負過重問題,其實可透過保單事先做好預留稅源的規劃,除了能減少繼承人對股票、土地等資產價值的糾紛,屆時還能運用這筆保險金繳稅,讓自己生前所留下的資產通通順利移轉給親愛的家人。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險網(原標題:生前賣地還有100萬尾款沒收!遺產稅漏報這2筆 反遭連補帶罰划不來)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