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信託公會成立20周年,而信託也受到官方空前的重視。一般人對「信託」一詞可能相當陌生或不熟悉,未來信託規劃可能會慢慢滲透到多數個人及家庭,而不僅僅是富人的專利。從社會弱勢族群、一般上班族,到中產階級、富豪,也包括本文作者自己,都可能會有信託的需求。
信託簡單來講,是指委託人(原本財產所有人,亦即提供財產之人),將其財產交付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對該財產,依照委託人的指示,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處分。上述委託人的指示(包含信託本旨),記載在遺囑或信託契約中。(延伸閱讀:幫下一代做好財富規劃 別讓遺產成為子女失和導火線)
什麼是信託?
受益人,白話來講是委託人想照顧的人,亦即在信託關係中得到信託利益的人。所謂信託利益包括信託收益(trust income),以及信託終了時信託之剩餘財產。受益人由委託人按自己的自由意志指定,可能是委託人自己或第三人。而受託人可能是信託業或個人。(延伸閱讀:怕孩子亂花,壓歲錢都存銀行?錯!遺產才是他們最大的紅包,你規劃)
上述財產的所有權交付後,所有權已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成為該財產的所有權人(該財產稱之為信託財產);但是受託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其從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得到的利益,要移轉分配給受益人。
傳統上擁有物的所有權之人,就有占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的所有權人,就物的本身及其所得利益,是屬於他自己的。但信託關係下的受託人則不然,受託人雖然是信託財產所有權人,但只能根據信託契約或遺囑的條款管理、處分,並應將信託利益移轉給受益人;而受益人自前述關係,衍生出對信託利益享有受益權。
上述的設計,成為信託的一大特色。這一重大特色,可以說是法學上空前的創舉,衍生了千變萬化的可能。英國法學家Maitland曾寫道「如果問說英國人在法學領域最偉大、獨特的成就,我想最好的答案是世代以來信託觀念的發展。」(If we were asked what was the greatest and most distinctive achievement performed by Englishmen in the field of jurisprudence I cannot think that we could have any better answer to give than this, namely, the development from century to century of the trust id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