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會區大樓住戶越來越多,住戶與管委會磨擦也與日俱增。管委會制定的規約有無強制力?什麼樣的規約才是合法、可行的?如果發生糾紛,又該怎麼解決呢?
國內房價持續墊高,各大都會區因地價高昂,透天是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櫛次鱗比的集合式大樓。
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樓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依法可保管運用「公共基金」、社區維護清潔,還有訂立「社區規約」。
但若管委會訂立的規約太特殊,有時會引起部份住戶反彈,甚至對簿公堂也大有人在。
奇葩規約多 金紙也被禁
本刊從全台各地主管機關、調解委員會與訴訟資料中,彙整出引起爭議的奇葩規約,以及常見的規約糾紛(詳見表一)。較常見的糾紛,以「禁養寵物、或禁養大型犬」、「禁止裝設防墜裝置(隱形鐵窗)」、「一個車位只能停放一輛車,不得堆放雜物」、「公共基金不支付頂樓漏水修繕費用」、「禁止吸菸」、「外人不得租用車位」等等。
較奇葩的爭議,則是「禁止在中庭種菜」、「禁止碳火烤肉」、「寵物禁止進電梯」、「車輛必須裝ETC(電子道路收費系統)感應進出」等等。
至於「禁止焚燒金紙」也很荒謬,看似漫畫裡才有的內容,但筆者曾住過的大樓社區,就發生住戶多次在大樓梯廳焚燒金紙,事後管委會新增規約禁止。可以說,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近期,我們還發現,桃園龜山A7重劃區某一大型預售屋案,建商自行擬定社區規約並附在買賣契約當中,要求買方簽署;其中一條規約,明訂「住戶以外的訪客(含親戚朋友),每人收N元清潔費」。這一條簡直讓人看矇了,如果說房仲帶看收費很合理,但若是非同住的父母來探訪也要收費,是不是怪怪的?
規約可行嗎 關鍵在兩處
「管委會制定不合理的社區規約,可以嗎?」這是許多民眾心頭最大的疑問。
事實上,社區規約可不可行,關鍵要看兩個地方,第一是「是否合乎程序」,第二則是「規約不能牴觸國家既定法律」。
所謂「合乎程序」,指的是制定規約過程必須符法律規範;而要制定或修改、增刪規約,就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而,像前述A7建商自擬社區規約是不合理的。
《公寓大廈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每戶房子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為屋主)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