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禁養寵物合理嗎?違反社區公約,管委會其實不能開罰!這些法律眉角你得知道

2022-03-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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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屋主出席,且出席的屋主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同意,才能修改規約。以一個五十戶的社區為例,若要成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必須有三十四戶的屋主出席、且出席者中有二十六戶投下贊成票,規約才算通過。但若內容牽涉到《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三條「報備事項」,規約必須送到主管機關報備才算數;若未送交主管機關報備,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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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的屋主比例不到三分之二,即使全體投下贊成票通過修改規約,那麼規約仍然無效。其次,規約必須送達每一戶屋主知悉;若通過規約卻未公告、未送達通知,程序上就有了瑕疵。

有些社區、尤其是屋齡較老舊的中古大樓,屋主出席開會的意願低落,所以出席比例過低,時常導致會議開不成。因此,這類社區就會下修出席門檻並納入規約,例如下修到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而這種作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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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有侷限 不可逾國法

規約要成立的另一要件,正是「不能牴觸國家既定法律」。

例如《公寓大廈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如果規約要求住戶通通不能裝隱形鐵窗,已經牴觸國家法令,便是個無效的規約。

又如《公寓大廈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明訂,「主委最多只能連任一次」。如果某大樓只有一人願意擔任主委,其他人都不想當主委,便修改規約為「主委可連任二次以上」,那麼該規約也會無效。

如果管委會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與同意的屋主比例都符合法規,且規約內容並不逾越現行法令,修訂的規約就沒問題。

管委會注意 這錯不能犯

縱使規定符合程序、完全合法,住戶是否就該遵守呢?大多數住戶遵守規約,除了希望凝聚向心力、提升社區品質外,也避免因不遵守規約而破壞鄰居間的感情。可事實上,社區規約並沒有「強制力」,住戶可以選擇遵守,也可以選擇不遵守。

假如部份住戶不遵守規約,與管委會站在對立面,管委會是否能另定罰則處罰違規住戶呢?答案是「不行!」

法務部解釋,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管委會只具有管理的角色,並不具備裁處的權力;而規約只是大樓住戶的公約,不具法律效力。如果住戶違反規約又遲不改善,管委會不可逕自處罰,應該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裁罰;管委會若逕自處罰而遭住戶提告,往往會落得敗訴賠償的窘境。

救濟兩管道 權力差很大

除了報請主管機關裁罰外,住戶與管委會糾紛還有「鄉鎮調解委員會」、「訴訟」等兩大解決管道。唯差異在於,若雙方決定對簿公堂,法院的判決具備強制力,雙方都必須遵從判決結果。

但鄉鎮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結果不具強制力,除非將全案報請法院「核定」,而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結果,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才會產生強制力。

住戶若和管委會走上訴訟之路,不管誰贏誰輸,肯定會撕裂感情,往後見面分外眼紅。所以,如果對住區規約內容不滿,最好是多多跟鄰居們商量,爭取更多鄰居們的認同。更重要的是,一定要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參與社區事務,才不會讓管理大權旁落他人,制定出不合理的規約!

表一:常見爭議或奇葩的社區規約(圖/住展房屋網)
表一:常見爭議或奇葩的社區規約(圖/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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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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