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曲:生產
當媽媽勞工順利生產,與她最切身相關的勞動權益,非產假莫屬。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如果是「分娩」(懷孕滿20週以上),就給予8週,也就是從生產開始算56天的產假。
如果懷孕未滿20週,不幸流產,法律同樣給予產假保障。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者,有4個星期產假;如果是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產假1星期;若未滿2個月,則為5天。
薪資計算方式上,則還要加上「雇用時間長短」的變數。不論是否順利分娩,如果母親受雇期間在6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給;若受雇期間未滿6個月則為半薪。
如果懷孕未滿3個月即流產者,根據勞動部函示,由勞資雙方協商。最極端的狀況下,雇主確實可以不給,惟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但反過來說,勞工也有權利改請病假,也就是說,一年內如果未滿30天,還是有半薪。對於配偶而言,也有陪產假的部分,陪產假薪資照給。
三部曲:產後養育
媽媽勞工產後雖然順利回到工作崗位,但上下班時間勢必配合小朋友作息,另外工作時除了需要多休息,還得額外撥出時間哺餵母乳。因此根據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有幾項權益是需要注意的:
1. 哺(集)乳
正如本專欄在2月號提到的「哺乳時間」規定,如果子女未滿2歲需要親自哺乳者,除了原本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天另外給予哺乳時間總計60分鐘,並且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若在正常工時外延長工時超過一小時以上者,雇主也要另外給予哺乳時間30分鐘。
另外如果公司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就應該設置哺集乳室,另外也應該提供托兒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外部機構合作,提供員工托兒服務。
2. 工作時間
媽媽在工作時間安排也能適度調整。如果子女不滿3歲,且公司人數在30人以上,可以請求以下兩項調整之一:
(1)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不可請求報酬
(2)調整工時,例如從原本的「朝九晚六」,改為「朝八晚五」
3. 家庭照顧假
如果小孩遇到疾病或重大事故,需要受雇者親自照顧,也可以臨時請「家庭照顧假」。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一年最多7天,與事假合計一年不得超過14天,且均不給薪。二者不同之處在於,家庭照顧假不應列入員工出勤考績,也不應影響全勤考績或是其他相關處分。
4. 育嬰留停
如果父母在每個子女3歲以前,認為有親自照顧必要,也可以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只要受雇期間達6個月,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不得超過2年。如果有子女在2人以上,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育嬰留停期間,受雇者一樣可以享有社會保險,原本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部分,則轉由政府負擔,如果勞工有另外提撥退休金比例,則得延後3年繳納。並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規定領取依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六個月的育嬰留停津貼。
留停結束後,除非面對特殊狀況,雇主不得拒絕復職。
雖然大多生育相關勞動法規與「媽媽」有關,但事實上「沒有人是局外人」,現代男性也應該分擔養育責任。因此,上述這些從懷孕、生產到養育的過程,不僅女性要注意,另一半更得謹記在心。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陳業鑫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