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假、產假到底可以請幾天?別再霧煞煞!懷孕生子、產後育嬰,準媽媽勞工權益一次看懂

2018-05-1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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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第2個星期日是一年一度的母親節,預祝各位辛苦的媽媽勞工佳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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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肩挑工作、家庭重任的職業婦女,歷經懷胎十月,再重返職場,無疑是漫長且需要充分休養的過程。從法律的角度,懷孕、生產到產後,配偶與雇主又有哪些不可忽視的勞動權益呢?

當女性決定成為母親,不只面臨身體考驗,更要面臨職場潛在風險。對此我國法律針對懷孕、生產等不同時期,提供包含休假、薪資與工作內容限制等勞動規範,希望減少媽媽們在工作與職場之間所面臨的壓力。而且事實上,在現代「性別友善」理應成為基本原則的職場環境裡,男性工作者或雇主更應該銘記在心。

首部曲:懷孕

1. 工作時間

如果女性勞工發現自己懷孕,首先要注意工作時間。根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49條,懷孕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也就是晚上10點到隔天上午6點,基本上是絕對禁止,加班或值夜班都是如此。也就是說,原本值夜班的女性勞工,勢必要調整原本上班時間。

2. 職務調動

在工作內容上,可以要求雇主將其轉調較為輕易的職務或業務,例如調為日班。根據《勞基法》第51條,在懷孕期間,如果勞工主動申請轉調比較輕易的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值得注意的是,條文並未要求雇主主動調整職務,因此準媽媽們如有需求,切記應主動提出。

3. 不得歧視

雇主不可因為女性懷孕而給予差別待遇。雖然過去不乏懷孕期間遭到解雇或留職停薪的爭議,但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在訂定勞動契約時,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一旦結婚、懷孕」就離職、留職停薪,甚至解雇等規定,也不得在升遷或分發或考績上給予歧視待遇。

4. 產檢假/陪產假
女性懷孕期間,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懷孕期間應該給予5天產檢假,另外在女性勞工生產時,配偶也有5天的陪產假。產檢假還可以依女性勞工的選擇,拆為10個半天或是40個小時去實施,這兩種假別雇主應該照給薪資。

5. 安胎休養假

如果產檢過程中,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則可以根據醫師所開的證明,另外請安胎休養假。不過安胎休養假與產檢假不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安胎休養假應該列入病假計算,如果是從薪資來算,一年內病假在30天內給予半薪,如果超過30天則不予計薪。

6. 避免危險業務

若從事比較危險的業務的女性工作者,例如重物處理,或在有害幅射、化學物、甚至微生物環境下工作者,更應該避免在懷孕期間從事這類的工作。以量販店的工作為例,「搬運重物」可能是最常面對的工作。懷孕女性在搬運重物上也有明確規定,如果是斷續性地搬動重物,不可超過10公斤;如果是持續性的作業,則不可超過6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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