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7月起實施「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連鎖飲料店、便利商店、速食店及超級市場在消費者自備飲料杯買飲料時,須提供與未自備飲料杯者至少新台幣5元價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王嶽斌表示,統計全台一年使用約40億個一次用飲料杯;其實在2011年就有規範,自備杯提供1至3元的優惠,經調查,提高至5元對民眾自備飲料杯會更有誘因;減少使用一次用飲料杯也是減少業者成本,讓消費者和業者一起減輕環境負擔。
整理自備杯買飲料享優惠相關QA一次看:
Q:早餐店適用嗎?
A:本公告管制範圍包含飲料店、連鎖飲料店、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超級市場。早餐店、提供隨餐飲料的餐飲業或是夜市、商圈不在管制範圍。環保署表示,希望採循序漸進方式,塑膠製品就是要慢慢減少,當民眾環保的觀念變成日常習慣,推動就會更順利。
Q:買一送一的2杯都有優惠嗎?
A:環保署表示,優惠是有自備環保杯且以「購買、消費」為原則,至於非以購買方式,例如促銷、贈品,業者得不提供優惠;也就是只要消費、購買就至少有5元優惠,其他如試喝、集點、買一送一等,則是由業者自行決定。
Q:自備飲料杯或借用循環杯材質是否有所限制?
A:不限制材質,但循環杯本身應符合衛福部食藥署「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相關規範,且為可重複清洗使用的飲料杯。
Q:續上題,消費者如果自備乾淨的一次用飲料杯進行消費,業者是否需要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
A:業者得不提供優惠,此公告規定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須提供價差優惠。
Q:民眾自備飲料杯消費時,業者是否可用飲料加量或集點方式給予優惠?
A:飲料加量或集點優惠為過去法規規定自備飲料杯優惠提供方式。但本次修法後,原則上業者所提供自備杯優惠應以當次消費提供5元以上價差為主,飲料加量或集點優惠不再適用。
Q:消費者如果自備飲料杯有殘漬進行消費,業者是否需要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
A:消費者使用有殘漬飲料杯,可能影響飲料風味,也可能影響健康,業者得拒絕出售,呼籲消費者注意清潔。
Q:不同容量的飲料,可以獲得的自備飲料杯價差是否有所差異?
A:依據公告規定消費者自備飲料杯時,店家至少須提供價差5元優惠,不因購買不同容量的飲料而有所差異。
Q:消費者內用未飲用完畢,要求打包,於此時才要求使用自備杯盛裝,此情形是否適用自備杯價差優惠?
A:如消費者已於點餐時選定飲料盛裝方式(例如使用一次用飲料杯或店家提供的內用杯/循環杯),其後才因各種原因要改以自備飲料杯盛裝時,則不符合消費者自備飲料杯條件,可不需依本公告規定提供與未自備飲料杯者至少5元價差。
Q:續上題,若消費者點2杯(或以上)杯數飲料,使用1個自備杯全部盛裝。該自備杯可裝入所點杯數飲料,請問折價金額計算方式?是計算1杯或2杯(或以上)的折價金額?
A:應依消費者所消費飲料杯數,提供自備飲料杯價差優惠金額。
Q:拿A店家的循環杯至非同一連鎖業的B店家消費,是否能享5元優惠?
A:環保署表示,本政策是為了減少一次用飲料杯,若民眾自備符合相關規範的非一次用飲料杯或循環杯進行消費,得享有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