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碳權必須相當嚴謹、不能亂給,不然容易有重複計算(double counting)的問題。你想,如果低碳產品、設備、技術服務的生產者先給你碳權,然後使用者或消費者又給了一次碳權,就會發生減量成效被重覆計算的結果。
不是每個東西都要給碳權才公平,為了促進減碳的發生,可以應用政策工具的設計,分別針對低碳產品、設備、技術服務「生產者」與「使用者」給予不同的誘因。例如我們上面提到的碳權機制及效能標準,就是二種適用對象不同的政策誘因工具。
另外,近來也時常有人問我,前陣子才剛推動的「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新聞上說這是碳權,是真的嗎?
看起來很像,但跟碳權不一樣。這個機制的誘因形式是一種「減碳憑證」,與前述「碳權」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適用於低碳設備的「使用者或消費者」來取得、而非生產者;但相異之處在於,「減碳憑證」的減量效果是採用簡化的計算方法換算而得、且用途僅可使用於環評開發案的增量抵換要求之用;而「碳權」對應的減量成效主要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而得,且用途更為廣泛、並不限於環評承諾之用。
綜言之,為了促進減碳的發生,實務上已有適用不同對象的誘因機制正在實施中。當我們希望從這些誘因機制取得財務支持時,要先釐清自己的角色適用哪一個機制,如此大家溝通自然就會在同一個時空。
作者介紹|劉哲良
一個安裝了「第三隻眼」的環境經濟學家,擅長辨別抽象的價值,看見萬物之間互相關聯及共生的網絡,其頭腦清晰的程度,任何偽裝或說不通的邏輯都瞞不了他。協助修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專長非市場價值評估,也就是幫沒有市場的東西估價,目前擔任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及綠學院綠色帶路人。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綠學院(原標題:特斯拉賺的是碳權的錢嗎?)
責任編輯/邱劭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