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住在基隆的李姓男子,父親是一名印尼華僑,來台結婚後僅育有獨子李男,李男平常鮮少與父親連絡,2019年5 月,他才從舅舅口中得知,父親已經過世且留有巨額負債,因為擔心要替父親還債,或背上負債務官司,所以他馬上到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
豈料六天後,父親的委任律師卻上門告知他,李父在台北南港、基隆都擁有千萬房產,扣除債務後至少還有500萬元遺產,聽完後李男立刻趕到法院聲請撤回拋棄繼承,但已經來不及了,最後李父遺產500萬元將由遠在印尼、從未來過台灣的叔叔繼承。
法律視角—辦理前想清楚,辦理後無法撤回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的人,依法定方式做出否認繼承效力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如果確定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資產,建議可以直接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拋棄繼承是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所以繼承人只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即產生拋棄繼承的效力,並溯及至繼承開始時其應繼分的歸屬確定,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是繼承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權利義務。如果繼承人事後反悔,再具狀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也不會產生撤回的效力。
所以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前,千萬要想清楚,而且要調查清楚被繼承人的財產與負債狀況,不要辦完拋棄繼承才後悔,恐怕就來不及了。
實務上曾發生,辦完拋棄繼承後,才發現被繼承人有自己不知道的遺產存在,那時候想要再撤回拋棄繼承,就不可能了,只能看著遺產讓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空留遺憾。
作者介紹|李志正
現任政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曾任台灣板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法律專長為遺產繼承事件、不動產事件、債權債務處理、離婚及其他家事案件,以及民事、刑事案件等處理。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采實出版《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原標題:拋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