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弟(乙)說:「我在104年間有聽媽媽說,因為大哥不回家,要把房子過戶回來,房子是由爸媽還有我們一起合資買的,妹妹都有拿錢給媽媽,因為要繳房屋貸款,大哥都沒有拿錢回去。房子是爸爸決定要買的,貸款名義人也是爸爸,爸爸過世後,媽媽說要辦繼承的事情,我不知道過戶到大哥名下,媽媽有沒有和大哥約定只是借用大哥的名義,我不知道,但我有聽媽媽說要把房子過戶回來,房子的房屋權狀是由媽媽保管,大哥沒有保管過,房屋稅、地價稅也是一直由媽媽繳納。」
大妹(壬)說:「我在77年至78年間為媽媽整理東西時,發現房子登記給大哥,我不知道原因,因為當時民情風俗女生不適合問太多,媽媽有好幾次跟我說要把房子要回來,因為大哥在外面欠很多債,有時候會有人來討債,媽媽滿害怕,對大哥不再信任,那時候我試算要花50萬元、60萬元的契稅、地價稅,就暫時擱置了,86年12月間,媽媽又叫我試算,弟弟有去申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最後還是因為契稅、地價稅太高,沒有辦好,103年間,媽媽確診大腸癌,又提起這件事情,叫了很久,大哥都不回來,104年7月弟弟只拿了身分證,所以又擱置沒有辦理。」
二妹(辛)說:「媽媽在97年間告訴我,想把大哥名下的房子過戶來她的名下,房子是爸爸買的,由爸爸貸款,我不知道何時登記給大哥,我不知道媽媽是否有跟大哥約定只是借用大哥名義,我是聽媽媽說,大哥在外面欠債非常多,媽媽也有幫大哥還很多債務,怕後續房子會被大哥拿去抵押貸款,權狀都是由媽媽保管,大哥從來沒有保管過,房屋稅、地價稅大哥也從來未繳過,我是到媽媽過世後,才知道房子移轉給大嫂,我不知道房子登記給大哥的原因,因為當時民風保守,這些都是媽媽自己處理的。」
您如果是法官,看完上面弟妹的說詞,您認為:「房子到底是媽媽的?還是大兒子的呢?」
給您思考個30秒,我們看一下法官的判斷!
法官是怎麼判斷的呢?
「由上開當事人之陳述可知,乙、壬、辛於對於父親死亡後,母親如何處理房子均不知悉!也沒聽母親有把房子借名登記給大兒子。大家只知道母親仍保有所有權狀,仍持續繳納房屋貸款、房屋稅、地價稅,並於多年後聽聞母親想將房子所有權移轉給自己之事實,難認母親與大兒子間就房子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況母親在父親死亡後,自行處理遺產分配事宜,其同意由大兒子以繼承為原因取得房子之原因甚多,無法排除母親當時本即同意由大兒子繼承取得房子的意思,尚難僅憑母親仍持續繳納房屋貸款、房屋稅、地價稅,並於多年後其他親屬聽聞母親想將房子移轉回來之事實,遽認母親與大兒子間就房子於父親死亡後,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合意。據此,弟妹們『未』證明大兒子與母親間就房子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得請求大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請求大哥把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共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