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美國的妹妹因父母年邁且體弱多病,辭去工作回台陪伴多年,然父母相繼過世,返美後因大環境及年紀關係,讓自己已臨六十歲仍需為退休生活打拼,委屈之餘,覺得該爭取媽媽留下的不動產繼承權益。
兩位兄長口頭對妹妹說,媽媽生前交代房子留給兒子們,媽媽本想要立一份遺囑,兒子們覺得不必這麼麻煩,女兒應該會聽媽媽的交代。
媽媽離世後,做妹妹的以Email、簡訊想要討論遺產如何分配,二位兄長情緒激動、拖著拖著始終不願處理,4年過去,妹妹心想再不處理完成,恐留給美國成長的子女去面對不熟悉國家的繼承法令,遂提出「遺產分割訴訟」來分配遺產。
法院判決兄妹三人公同共有、各持分三分之一,妹妹覺得判決繼承房產持分,對遠在美國生活的她無實質使用,提出要轉換成現金。幾經斡旋商討後,如願完成!
一、不動產繼承的型態
109年起因為疫情,依內政部台灣房屋移轉登記原因為「繼承」案件的統計數量,每個月都是四、五千件之上,相信不乏是以共同繼承為之,每一位繼承人多遇到房屋持分或土地公有的難題,或繼承不想採持有房產形式,又該如何處理才好?
公同共有:指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產權,並沒有依持分比例。
分別共有:指共有人分別擁有某產權的特定比例,依遺囑或書面所述比例,經協議後辦理。
二、不動產繼承遇到的問題
不動產繼承案件中,除現金很好分配外,當想要買賣、處分房屋或土地,兩人以上共同持有房屋或土地,或因持分關係或分割考量,常遇到共有人意見不同。有下列幾項:
問題1:房屋土地遭共有人佔用,無法運用該產權。
問題2:家族關係雜糾紛多,只希望能簡單處理房產。
問題3:共有持分人意見多無法統合,無法取得可行方式。
問題4:想按自己想法來處理房產。
問題5:共有持分人因故失蹤,無法聯繫。
問題6:需要資金周轉,只能持分房產變現。
三、個人持分不動產的建議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記得買賣持分房屋時需要先通知其他持分人,詢問是否要優先購買。另外,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如公同共有的部分不好出售,共有人可向法院申請「共有物分割」。
提供4個可買賣個人持分不動產、換取現金的建議:
步驟1:先辦理分別共有,持份賣給其他共有人~相對簡單省事。
步驟2:用共有房屋的持分做抵押借款~此房產需具價值。
步驟3:連同多數人賣掉共有房產,再按比例分錢~每位共有人皆可分得。
步驟4:當少數持有人想賣房屋,可選擇賣掉自已持分,向法院申請共有物分割(變價分割)採用上述4項作法,仍要走完相當繁瑣程序,過程中不免造成家族或家人間的紛爭!
四、最方便行使的權利
真心建議名下有房產、土地的父母長輩,能多問問多想想,在有生之年做好適當的安排,擬定一份有效力的「遺囑」,在沒有違反特留分的前提下,可清楚註明每一份不動產留給指定的單一繼承人!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MONEYBAR(原標題:【享稅】共有繼承,精華土地的哀愁)
責任編輯/趙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