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趕不走的房客,該怎麼辦?近日有一名網友表示,朋友想賣掉房子,無奈租客卻不願意搬走,甚至仗著雙方沒簽租約,嗆聲要朋友去告他。原先長輩看租客可憐沒有簽立租約,而如今想要要回房子的朋友卻欲哭無淚,仲介也表示若房客趕不走也不能幫忙賣,讓原PO上網詢問該如何處置。
該名網友於PTT以《請問一個趕不走的房客》為題發文表示,朋友想賣掉出租的房子,豈料租用10多年的租客卻不願意搬走,原因為當初可憐對方沒有簽立任何租約。而面對趕不走的租客,房仲也表示若無法趕走房客,也沒辦法幫忙賣房。對此,原PO表示想破頭也無法想到任何可以立即處理的辦法,因此上網求助。
貼文曝光後,引發網友熱烈前來討論,「便宜賣,自然有人會解決他」、「不管方法是什麼,要有他跟你拼命的打算」、「最後就是走法律啊,沒有佔地為王這種事情」、「去找律師吧,這種人法律上很多手段能用」、「有點麻煩,先寄存證信函,然後找里長,若走法律很麻煩...因為沒有訂契約,所以很難請走」。而原PO也於留言中補充說明,朋友在告知租客後卻被對方說狠話,「還說去告啊...想過換門鎖,但是房仲說我們會被告,因為限制自由」。
事實上,此種事件雖看似房客無理,卻有法律根據。根據《民法》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另外,根據《民法》450條第2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也就是說在不定期契約的狀態下,若房客要繼續支付租金進行承租,房東也無法將房客趕走。
然而面對此種情況,難道房東真的拿房客無法可管了嗎?其實根據土地法100條,以下6情況下房東仍舊可以收回房子。但礙於條件嚴苛,仍建議大家在將房子出租給租客時,還是要有相關的簽約文件以保護自己才是。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完整討論:《請問一個趕不走的房客》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