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篇新聞文章寫到有位婦人過世留下了大筆遺產,然而,外遇離家多年的丈夫卻在此時回來,宣稱自己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並且還要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個舉動讓兩個兒子感到莫名其妙,難以理解父親為什麼會做出這麼過分的請求。
首先,關於遺產的部分,依據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只要還沒離婚是配偶的話,這個丈夫確實是有權利去提出要與兒子一同繼承妻子遺產的,然而,丈夫的如意算盤還是有可能會因為一些情況而被打亂,因為丈夫是外遇而離家多年,拋家棄子,對於妻子與子女都棄之不顧,這樣的情況對於妻子來說等同是無聲的精神折磨,假如丈夫在過程中又曾有對妻子做出言語或是肢體上的攻擊的話,恐怕就會屬於對妻子的虐待行為。
在這個情況下,依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裡面就有提到,假如有對被繼承人做出重大虐待或是侮辱的行為,被繼承人是可以事先表明不讓對方繼承遺產的,只要被繼承人做出這樣的聲明,對方就會因此而喪失繼承權,所以若是丈夫曾對過世的妻子有不當的虐待行為,妻子在遺囑中有明確表示不給丈夫繼承遺產的話,丈夫就無法繼承妻子遺產裡的任何一毛錢。
再來就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丈夫確實是可以在妻子過世面臨要繼承遺產時主張要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然而依據這個丈夫的情況,他長年外遇離家,對於家庭毫無貢獻,針對這種糟糕的行為,民法是有進行過修法規定的,假如夫妻一方對於婚姻毫無貢獻或是幫助,法院是可以對於無貢獻的一方調整或是免除剩餘財產分配的額度的。
只要子女可以舉證,父親從未照顧過家庭就能解決!
以這個丈夫為例,他長年外遇離家明顯就對家庭毫無貢獻,只要子女可以舉證,表示父親從未返家,照顧過家庭、沒有給予家庭任何經濟支援,這樣一來,法院甚至有可能直接裁定免除丈夫原本可以分配的額度,讓丈夫不管是在遺產繼承或是剩餘財產分配兩個方面都爭取失敗,無法從妻子遺產裡拿到任何資產。
夫妻本來就是要共同扶持的,假如因為外遇離家,拋下自己的家庭,只在有利益時才以家庭成員的身分回歸,這樣貪心的想法中就會因為司法而毀滅,精心的算計終究沒辦法替你帶來任何財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
責任編輯/趙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