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投保勞保年資24年,在52歲那年離開職場,不幸於55歲生日前因病過世,家屬欲請領該男子的年金,卻被勞保局以「不符合資格」拒絕給付,這讓家屬質疑「繳納24年保費過世,勞保金卻全數充公」。
他勞保繳24年,過世卻拿不到勞保給付?
據《ETTODAY》報導,男子以最高級距投保勞保,並按時繳納24年,後來在55歲生日時因病去世,距離可以申請老年年金只剩半年。根據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規定,必須要符合「年滿50歲、投保年資滿25年」或是「年滿55歲、投保年資滿15年」才可請領,該名男子未滿55歲時退保、年資未滿25年,因而無法請領。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也曾在《錢線百分百》中提起這個案例,他先是解釋其實並沒有充公,這筆錢會回到勞保的基金回饋民眾,而這名個案兩個條件都只差一點,孫友聯認為,這就是制度的問題,勞保與一般的商業保險又不同,勞保屬於社會保險,更為強調社會公平性,而不是個人公平性。
他也說明,這個案除了不符合老年一次給付的請領規定,還有一個要件,該名男子並非於投保期間因病離職的1年內過世,因此無法請領勞保給付。
不過,雖然無法領到勞保老年年金,但還是有其他給付可領取。勞保局表示,該名男子52歲退休退出勞保後自動加入國保,在國保加保期間過世,因此可一次領國保喪葬給付約9.1萬元,以及國保的遺屬年金給付,每月最多可領近5700元;另此個案家屬也在勞保投保期間,因此可依直系親屬或配偶死亡領取家屬死亡給付,若以最高投保薪資推估,最高可領近14萬元。
除了勞保給付,被保險人死亡後家屬還有2筆錢能領
國保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該名個案在國保期間死亡,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該名個案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依其保險年資,依公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發給,符合資格的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計至50%。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父母(第2順位)、祖父母(第3順位)、孫子女 (第4順位)、兄弟、姊妹 (第5順位)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責任編輯/趙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