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諸用水乃民生最基本之生活必需事項,自來水供水管線乃足以幫助二樓住戶發揮建築物使用、居住之通常效用,客觀上具有功能性之關聯。倘欠缺水表,自來水公司亦難以統計住戶用水以及計算水費,自來水公司無法供應用水予住戶,進而造成用戶生活之嚴重不便,而且依照自來水公司對於裝置水表之規定:
總表及專用表(直接表)設置:「(一)表位應設置於基地內緊臨道路建築線內沿或建築線內退縮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邊緣之空地、騎樓或樓梯間內等空間,應避開人行道、車道或停車空間。」
且使用騎樓裝置水表,通常接至供水幹管最短路徑,水箱表及附屬管線不大,設置完成之後也是採取埋入式,並不妨礙公眾通行,縱然施工時期可能會稍微妨礙公眾通行,不過時間短暫、影響範圍小,所以一樓用戶仍不能主張一樓騎樓是他家的,不給其他人用。
當然在這樣的例子中,二樓住戶的使用正當性是比較高的,所以對於這個個案,法院所做的個案認定是對二樓住戶比較有利的。但在其他個案中,法院是不是會同樣的認為一樓住戶不可以主張不給其他住戶使用,仍然不可一概而論,還是要依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作者介紹| 吳孟勳、陳柏均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政治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刑事法組碩士
林明賢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輔仁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組
許仁純律師
東吳法學法律學系學士、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布克文化《惡鄰退散:專業律師教你40個告別壞鄰居的自保撇步》(原標題:騎樓是一樓住戶專用的嗎?)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