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不動產分割,兄弟姊妹談不攏怎麼辦?律師傳授2招秒解,照著做才不會吃虧

2023-04-19 14:40

? 人氣

綜上,母親乙不希望分割甲的父親所遺留的土地,可以透過與甲、丙、丁訂定「分管契約」以及「不分割協議」的方式,將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期間延長至三十年,如此一來,不但能發揮利用共有物的效率,同時也能兼顧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情感連結。至於甲、丙、丁希望分割共有物,則要避免《民法》第823條所列不得分割的事由,例如: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取得繼承人全體同意,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避免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的情況。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二、什麼人可以提起共有不動產分割訴訟?不動產分割訴訟當事人有哪些人?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因此,只要具有「共有人」的身分,均得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

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民事判決謂:「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

依前揭最高法院見解可知,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共有人全體均須一同為訴訟的當事人,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且此為法院職權調查事項。因此,不論各共有人是否有意願成為訴訟當事人,均會當然成為分割共有物訴訟的當事人。

三、綜上可知,若無《民法》第823條所列不得分割的事由,而甲、乙、丙、丁對於「是否分割」、「如何分割」父親所遺留下來的六百坪土地無法達成協議,則任何一個共有人均得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且因分割共有物之訴的性質,所有的共有人即甲、乙、丙、丁都會成為訴訟的當事人。

作者介紹|林彥廷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永然文化《遺產與共有不動產分割法律實用手冊》(原標題:共有不動產何時可以請求分割?什麼人可以提起共有不動產分割訴訟?不動產分割訴訟當事人有哪些人?)

責任編輯/趙鳳玲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