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不動產分割,兄弟姊妹談不攏怎麼辦?律師傳授2招秒解,照著做才不會吃虧

2023-04-1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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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關係不睦,遺產繼承不動產想要分割怎麼辦?律師教2招秒解!(示意圖/取自photoAC)

兄弟姊妹關係不睦,遺產繼承不動產想要分割怎麼辦?律師教2招秒解!(示意圖/取自photoAC)

甲年邁的父親上個月過世,遺留有一筆六百坪土地,甲與其母親乙,以及另外兩個兄弟丙、丁對於如何利用該土地有不同的想法。母親認為這塊土地是祖產,希望三兄弟可以一起利用這塊土地;但甲、丙、丁三人關係不睦,因而希望能各自分別利用這塊土地。試問,:甲、乙、丙、丁可運用法律上的什麼方式,達成自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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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不動產何時可以請求分割?

按《民法》第823條規定:「I.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II.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III.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由此可知,原則上共有物得隨時請求分割,但有三個例外:「法令另有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以及「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以下詳述之。

法令另有規定:

1.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第1151條、同法第829條定有明文。

2.復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3.甲的父親過世後,甲、乙、丙、丁均為繼承人,如果甲、乙、丙、丁無法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甲、乙、丙、丁任一人均得就甲的父親所遺留的六百坪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此種情形,甲、乙、丙、丁均為公同共有人,依《民法》第829條,不得請求分割該六百坪土地。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1.按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970號民事判例謂:「……又民法第823條第1項,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僅因聚族而居之傳統關係,究難認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

2.因此,母親乙以這塊土地是祖產為由,希望不要分割並由甲、丙、丁一起利用的想法,依前述最高法院見解,並不符合《民法》第823條所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故不得作為拒絕分割的法律上理由。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

《民法》相當重視不動產是否能夠發揮其效益,因此,雖然容許共有人間訂定不分割共有物的約定,但法律強制該期間不得超過五年,若有超過,應縮短為五年。但若共有人間就共有物已有管理的協議時,因為共有物的用益已能圓滑進行,而不會有共有制度無效率的問題,故此時《民法》放寬約定不分割的期限至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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