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一名戚姓女子以沖冷水、噴殺蟲劑等方式,將97歲的公公拖進浴室虐待致死。一審認定她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15年;更審又依傷害致死罪改判5年徒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於今(24)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2018年12月間,戚女不滿公公把丈夫當搖錢樹,連兩天將公公拖進浴室,以沖冷水、噴殺蟲劑、擺放冷凍魚肉與雞肉在身上等方式虐待。過程中,與公公發生激烈拉扯、推擠,導致公公跌倒撞到地磚、馬桶,她甚至腳踩公公胸口壓制,導致年邁、體弱的公公最後因呼吸衰竭死亡。
戚女自白犯罪,一審合議庭調查全案事證認定,戚女確實有傷害公公而導致死亡的犯行,但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法判決無罪。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依據公公傷勢、看護證詞、以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研判公公當時持續被戚女攻擊、傷害、凌虐,導致死亡,且戚女犯案時有辨識行為能力,犯後不知悔改,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家暴殺人罪」,判刑15年。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再度改認戚女犯「傷害致死罪」,並考量戚女行為時因精神病症狀發作,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減低,減輕戚女刑度,改5年有期徒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