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武俠小說家金庸控告中國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案,廣州市天河法院昨天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江南引用金庸作品人物未侵權,但該書營利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停止出版並賠償道歉。
同人文學在網路極為盛行,本案被視為指標。香港01報導引述出版業人士指出,江南和金庸都是知名作家,如果這次江南官司輸了,很多小說網站可能會考慮關掉同人這個頻道,並且不再簽「同人文」,「這個類別有消失的可能」。
由於金庸、江南昨天均未到庭,各方訴訟代理人並未當庭明確表示是否上訴。江南昨天發表聲明說,法院認定他沒有侵犯著作權當然是好事,但被判不正當競爭是「一記響亮的警鐘」,他會和律師團隊繼續分析研判。
所謂同人文是指「同人之名以為文」,意指把別人原創作品的人物及其性格,加到自己創作的故事而形成的作品。因為被視為遊走灰色地帶,多在網路發表。
新華網報導,天河法院昨天一審判決江南、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等3被告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總計人民幣188萬元(約新台幣846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天河法院審理查明,金庸所著的「射雕英雄傳」、「笑傲江湖」、「天龍八部」、「神雕俠侶」由三聯書店於1994年5月在中國大陸出版,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江南於2000年創作「此間的少年」,發表於網路。從2002年起多次出版。經比對,「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4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個,包括郭靖、黃蓉、令狐沖、小龍女、喬峰等。
法院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雖然該作品使用了金庸4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
法院認為,該書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
但法院認為,江南、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等3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創作新的作品,若創作僅為滿足個人創作願望或原作讀者的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新作具備新的訊息、新的審美和新的洞見,能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亦可作為思想的傳播而豐富文化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