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開始,一個女人帶著兩個孩子生活真的很辛苦,直到小嫻出了社會工作,開始擔起責任養家,也支付弟弟的學費及家中部分開銷,她母親總算有了新的依靠。
「我覺得我媽是把對我父親的愛都轉嫁到我弟身上了,我在她心中根本就沒有一席之地。但是我聽說即使是被繼承人,也不能決定把所有財產給同一個繼承人不是嗎?」
「的確是有特留分的問題。不過,難道你想因為這件事情去提告弟弟嗎?如果你母親過世,他就是你唯一的家人了。」
我知道小嫻是捨不得的,而這個與弟弟之間的手足矛盾,或許就是她一輩子的課題吧。
【律師這樣說】
在律師執業期間,我們免不了會遇到不少民眾像小嫻的媽媽這樣,希望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把遺產留給最珍愛、甚至偏愛的親屬,又或者是因為和家人相處不睦,希望把財產全數留給毫無親緣關係的第三人。
遺產的應繼分與特留分
由於遺產是立遺囑人用盡一生拚命掙取的豐碩成果,立遺囑人當然享有決定遺產如何處分、分配的權利,這也就是「遺囑自由原則」的內涵。然而,立法者為了保障立遺囑人在世其他親屬的權益,以小嫻的故事為例,為保障小嫻身為女兒長年照護、扶養、陪伴媽媽的權益,因此特別訂立「特留分」的制度,讓小嫻的媽媽對於遺產分配,無法全然恣意的分配。
在沒有預立遺囑的情況下,民法規範有「應繼分」的制度,也就是遺產會按照繼承的順位分配。在配偶和子女尚存的情況下,遺產會由全體平均分配;在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姐妹尚存的狀況下,配偶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父母或兄弟姐妹均分;當配偶與祖父母同時尚存,配偶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
但是,在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按照遺囑自由原則,就不適用民法應繼分制度。不過立法者為了避免有像小嫻媽媽這般重男輕女的心態會侵害小嫻的權益,因此民法設計了「特留分」的制度。即便小嫻的媽媽在遺囑中記載所有遺產由小嫻的弟弟單獨繼承,小嫻仍然可以保有應繼分一半的特留分權益。
民法關於特留分的數額有非常清楚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姐妹、祖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附帶一提的是,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特留分的話,並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基於保障立遺囑人的意思自主,以及自由決定財產處分的權利,即便遺囑違反了特留分的規定,仍然是「有效」的,因此小嫻媽媽的遺囑是有效的喔!
保障自己權益要注意期限
假若小嫻認為遺囑的遺產分配方式不公平,侵害了自己特留分,且小嫻的弟弟不願意返還部分遺產,那麼小嫻就可以向弟弟行使「扣減權」,提出「返還特留分」的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需特別注意的是,為了避免遺產分配事宜懸宕過久,導致按照遺囑取得遺產之人在多年後突然遭到突襲式的提出訴訟而影響財產的使用與交易,因此關於「扣減權」的行使期限,目前法院多數認為只有兩年時效,所以,一旦小嫻知道遺囑內容侵害自己特留分時,就要在兩年時效內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