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女孩,才19歲,還沒修法之前,她未成年。現在,也只是成年的第一年而已,但是,她遇到了一位「藝術家」對她性騷擾。
她是一位高中自學生,對藝術很有興趣,也在高二辦過展覽。因為某次機會,認識了一位「藝術家」,他邀請她到展場幫忙佈展,現場原本有另一個女生,但是她很快就離開了,現場只剩下兩個人。在過程中,他一直嘗試靠她很近,不時抓她手臂,要牽她的手,說要幫她看手相,女生一直想要躲開,這位「藝術家」宣稱,她從台北來看他,實在太令他感動了,於是在猝不及防的情況下擁抱她,而且說抱越緊越好。
女生找了藉口,也要離開,「藝術家」忙不迭拿了6000元給她,要她去幫忙買晚餐。女生走出展場,立刻打給男友跟媽媽,哭得跟什麼一樣,完全講不清楚發生什麼事。媽媽要她立刻離開那裡,但是包包還放在展場房間內。於是媽媽請飯店工作人員協助去拿,而且請展場主辦方,把6000元還給那位「藝術家」,最後女生哭著坐計程車回台北。
不知道這位「藝術家」能不能看到這篇貼文,但是女生已經準備公開這件事,而且也想提告,希望這位有點知名度的「藝術家」,能主動公開道歉,或許未來還有和解的機會。她不要什麼,她只希望這位「藝術家」可以不要再傷害任何人。一旦她公布姓名,她也準備接受這位「藝術家」跟她對質,不論是法律上,或是輿論上。
當然,法律部分,我會幫她處理。
為什麼我對「藝術家」這三個字加引號,因為他不配。對於一個19歲、熱愛藝術的女孩做這樣的事情,我真不知道該如何看待他的「藝術作品」?
一連串的Me too事件,與板橋幼兒園疑似下毒事件,都是我們應該繼續關注的焦點,這個社會,需要我們每個人的關心,才會走得更好、更遠。這些人,都是我們的朋友、我們的孩子。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
責任編輯/李艾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