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三兄弟,另又有繼承來的土地一筆,每人權利範圍三分之一,林一想要把自己的三分之一土地賣給建商,但林二、林三兩人嫌價錢低,不願配合。林二、林三兩人又都不想購買林一所持有的三分之一。此時林一又想另外找人購買,但找來的人又嫌共有的土地麻煩,不願介入,這時林一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林一除了依土地法34條之1,以多數決的方式處理外,是否就沒有其他方法處理呢?
其實,林一當然可以自由出賣自己的土地持份(註一),只是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註二),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共有的土地確實一般人比較不願買,原因是處理上比較麻煩,如果其他共有人也不願意買的話,林一是否就沒有其他方法處理呢?其實,這個時候,林一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註三),解除共有土地的共有關係,這樣林一就不會身陷在共有土地的問題中,動彈不得。
法院分割的方法,又是如何呢?
法院會在考慮如何將土地的經濟效能最大化的原則下,採用以下方式來分割(註四):
1、原物分配給各共有人。
2、將原物分配給一個或部分共有人,其他共有人以金錢補償。
3、將原物變賣,各共有人一持有比例分配價金。
所以林一請求法院分割共有土地後,不管是拿回單獨持有的土地,或是拿回分配的價金,都可以解決自己共有土地的問題。
律師的話:
民法第824條自98年修正後,法官對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著很大的彈性及裁量的權利,使共有物的分割,有著更多的可能性,但即便如此,共有物依舊不斷的產生,善用民法第824條,似乎是必要之途。
註一:民法第819條
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註二: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註三: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註四:民法第824條第1-3項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作者介紹|劉帥雷
現為啟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有地政士與律師雙證照。曾任地方民意代表與政府採購人員,嫻熟民、刑、家事外,更熟悉政府採購與不動產案件。對於共同持有的不動產爭議有豐富的經驗與看法,目前已成功協調數件多人持有共同土地的複雜案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啟衡法律事務(原標題:兄弟姊妹之間對於父母留下的不動產意見發生分歧時,該怎麼辦呢?)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