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林二、林三等3個人一起繼承父母留下的一棟房子,每個人持有三分之一,但因為父母往生前都是林一在照顧,所以父母走了後,房子就是由林一繼續居住,多年後,林二、林三由於急需金錢想要把房子賣掉,但林一好說歹說就是不肯賣,而且也不願意搬家。林二等2人該怎麼辦呢?
林二、林三可以在林一不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賣掉嗎?
1.共有人人數超過半數,及所有權比例超過半數。
2.持有比例超過2/3的話,人數可以不計。
林一如果希望能保全父母留下的房屋,可以怎麼做?如果林一不願購買卻執意占用這間房屋,不願搬家,林二等人該怎麼辦?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作者介紹|劉帥雷
現為啟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有地政士與律師雙證照。曾任地方民意代表與政府採購人員,嫻熟民、刑、家事外,更熟悉政府採購與不動產案件。對於共同持有的不動產爭議有豐富的經驗與看法,目前已成功協調數件多人持有共同土地的複雜案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啟衡法律事務(原標題:兄弟姊妹之間對於父母留下的不動產意見發生分歧時,該怎麼辦呢?)
責任編輯/趙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