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已入監)被控收賄案,最高法院就10罪判刑13年確定,另就1次收賄300萬元部分撤銷發回,更一審判刑4年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林錫山在立法院秘書長任內主導立法院多起資訊系統標案,他被控從民國101年到104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賄賂。
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1次收賄新台幣300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108年7月間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其餘10罪上訴駁回而定讞,法院裁定應執行13年徒刑。林錫山於同年7月19日入監服刑。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林錫山確實有收受業者李保承所交付的賄款300萬元,以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8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300萬元追繳沒收。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