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北檢今天偵結,認定她辯稱沒強迫助理繳回零用金,也沒人表示不願意等語,僅是卸責之詞,不予採信,依貪污等罪起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費助理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及王郁文為共犯,高虹安等5名被告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北檢並公布本案偵結的10個Q&A。
Q1:為何認定被告等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A: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顯屬不實。
Q2:為何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A:(1)屬利用職務上行為 :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且須於申領文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因此關於立法院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申報,應屬高虹安職務上權限。
(2)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Q3:為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A:(1)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2)高虹安主觀上要將每月助理酬金總額報滿接近42萬4360元上限、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3)繳回金額於零用金等支出帳記載「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頭痛藥」等明顯私用於她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Q4:為何助理繳回的虛(浮)報差額,只能用於支付其他助理薪資或獎金,而不能用於辦公室支出等問政費用?
A:依目前最高法院實務多數判決見解,均認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的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的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本案高虹安將虛(浮)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