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呢?目前台灣並沒有實施這類法案,不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中有明確規範,企業敘薪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只是在「民風純樸」的台灣,幾乎沒有出現過類似的集體訴訟(例如高盛、Google都因支付女性較低薪資纏訟而分別在今年與去年支付2.15億、1.18億美元和解),但台灣的薪資不平等確實存在,以主計處每年公布的同酬日來看,今年是2月27日,也就是女性要比男性多工作58天,才能獲得相同薪資。
台灣女性要比男性多工作58天,才能獲得同樣薪資
近年越來越多運動組織採取措施來縮小性別薪酬差距,但仍遭遇不少挑戰,例如傳統會以為男性賽事票房較好、較易吸引企業贊助與廣告,因此能有較高獎金,但其實更關鍵的應該是比賽成績與運動員的知名程度,像是謝淑薇、大阪直美、高真榮或女子排球等,不管是媒體關注度或賽事精彩度,完全不亞於男性,獲得平等的獎金與支持當然也很合理。
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 Emma Watson於2014年擔任聯合國大使時,曾在聯合國發起的 ”HeForShe” 性別平等運動中發表演說提到,「如果我們什麼都不做,女性要得到與男性相同薪資得等75年,到那時我都快100歲了。」十年過去了,這條路似乎還很長,需要每個人一起努力。
作者歷任美、日、歐與台商等企業,跨足金融投資、人才教育與旅遊領域,擅長品牌行銷與產品開發,為金融業最年輕發言人,並在行銷領域創下五年連升二級至董事總經理的紀錄。現為ALPHA PLUS共同創辦人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