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肥水不落外人田的心態下,他們會想要投資供應商做減量、並共享減量過程所產生的碳權,再用這些碳權滿足品牌商的碳中和要求。聽起來似乎合情合理、又符合供應鏈議合精神的策略,但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剛剛說幫供應商減碳,其實就是在幫自己減碳,因此,供應商的減碳成效事實上已反應在公司自身的盤查結果之內,若拿供應商減量得到的碳權來做碳中和,這會有減量成效重覆計算的疑慮、進而被批評有漂綠之嫌。
同理,公司也應該盡可能不要拿過去已經發生減量成效的碳權來抵減公司「當前或未來」的排放責任,因為過去碳權背後的那些減量成效、事實上已反應在公司的盤查結果中,若再拿這些碳權來抵減後續的排放責任,容易產生爭議。
認知誤區三:用綠色採購要求供應商,就代表減量
因為供應鏈議合是很新的觀念,還沒有統一的做法,因此許多公司就會參考政府用的綠色採購法來要求供應商,但其實綠色採購涵蓋面向很廣,有些做法不一定代表減量,因此要精確審視各個產品的碳足跡,避免做了一堆都沒幫助。
公司低碳轉型過程中的手段必須與目標相符,才不會在各種減量工具與抵換工具中迷路,供應鏈議合相當高大上,而實際作為仍需要打磨並落實。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綠學院。(原標題:供應鏈議合是什麼?三個供應鏈減碳的認知誤區)
責任編輯/李艾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