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家努力一輩子,積累不少財產,最怕自己死後,子女沒幾下就將財產揮霍光了,成為人家嘲笑的「敗家子」,或子女間為了遺產繼承分配而相持不下,進而打官司,搏盡媒體版面。
為了身後不要遇上這些事,生前妥善規劃誠有其必要,此時可運用「遺囑」生前規劃,甚至可以結合「信託」,而做「遺囑信託」,以避免不可預知的紛爭。
如何做好合乎法律規定的遺囑信託,且看本文加以剖析:
一、何謂「遺囑信託」?
我國《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後者即「遺囑信託」有別於「生前信託」,此種區別乃依是否生前生效為標準,「生前信託」(living trust)是信託契約於委託人的生前就已生效;至於後者「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乃委託人死後方能生效的信託。
所以其「受益人」必非為了自己,而是趁自己一息尚存,以「書面」做好其身後遺產的分配,以使身後的繼承人免於爭奪財產(註1)。
具體而言,「遺囑信託」是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的全部或一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此種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因此,遺囑人生前與他人訂立「契約」,以其「死亡」為「條件」或「始期」(註2)而設立的信託,不屬於「遺囑信託」;甚至在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依「遺囑」,與受託人簽訂「契約」設立的信託,也同樣不是「遺囑信託」(內政部89年5月3日(89)台內中地字第8908199號函)(註3)。
二、遺囑信託更優於遺囑
國人運用「遺囑」的風氣已逐漸展開,因遺囑在資產傳承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透過「遺囑」可以解決立遺囑人身後其子女遺產分配的問題,雖然如此,但如果在遺囑中再加上「信託」的搭配,就是前面所述的「遺囑信託」,不僅可以安排家族資產分配及傳承,更可以達到資產永續及遺族照顧等目的(註4);所以,筆者認為「遺囑信託」更優於「遺囑」,隨著國內信託相關法令的日益成熟,未來以「遺囑信託」取代「遺囑」,進行資產傳承子孫的情形將成為趨勢!
三、成立「遺囑信託」的法律須知及流程
立遺囑人想要設立遺囑信託,應注意下列法律要點及流程:
立好一份合乎法定方式的遺囑:
由於遺囑信託是運用遺囑設立信託,所以必須遺囑合乎法定方式(註5),才不會被認定無效;而在各種遺囑方式,如欲為遺囑信託,以「公證遺囑」更佳。
遺囑信託需由立遺囑人表達信託的意願:
立遺囑人須在遺囑內表達欲將財產交付信託的意願,且說明信託財產如何管理等細節(註6),如:信託財產、信託期間、受益分配、信託監察人……等。
指定遺囑執行人:
為避免繼承人拒不配合辦理移轉信託財產,委託人最好在遺囑信託成立時,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但不得指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為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09條、第1210條)。
磮遺囑信託的流程
設立遺囑信託其流程包括:
1.立遺囑(包括指定遺囑執行人)。
2.遺囑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3.「遺囑執行人」赴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繳納。
4.「遺囑執行人」將遺產交付「受託人」。
5.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並依立遺囑人所訂之分配方式將受託利益交付「受益人」(註7)。
五、結語
綜上所述,運用遺囑信託確實優於單純立遺囑,但國人對遺囑信託較為陌生,本文即希望帶領大眾對遺囑信託多所認識並加以運用。
作者介紹|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永然文化《借名登記、信託與家族傳承規劃法律手冊》。(原標題:運用「遺囑」進行信託的法律須知)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