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股東年會上,常有人會問:「萬一你被卡車撞到,公司怎麼辦?」我很慶幸他們至今仍這麼問,搞不好不久之後,問題會變成:「萬一你沒被卡車撞到,公司怎麼辦?」
無論如何,這種問題給了我一個議論公司治理的理由,這是這一年來的熱門議題。大致上,我相信企業董事近來已挺直脊梁,而相對於不久之前,股東如今得到的對待也更像是公司真正的擁有人。不過,公司治理的評論者很少會區分上市公司三種截然不同的經理人與股東形態。雖然在每一種形態下,董事的法定職責都一樣,但他們在這三種形態下推動變革的能力卻各有不同。人們通常最關注第一種形態,因為它在美國企業界最常見。不過,因為波克夏屬於第二種形態,而且終有一天會變成第三種,我們接下來就逐一討論這三種形態。
第一種形態是迄今最常見的,也就是公司沒有控股股東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我認為公司董事應該想像有一位不在場的單一股東,董事有責任以所有正當方式促進這位股東的長期利益。不幸的是,所謂的「長期」,賦予董事很大的迴旋餘地。董事如果品格不端正,又或者缺乏獨立思考的能力,他們可以在嚴重損害股東利益之餘,仍宣稱自己是在致力促進股東的長期利益。不過,我們暫且假設董事會運作良好,必須處理平庸或甚至更差勁的管理層。在此情況下,董事會有責任撤換管理層,就像聰明的股東在場時會做的那樣。此外,如果經理人能幹但貪婪,試圖侵占股東過多利益,董事會應出手制止。
在這種基本情況下,一名董事若有看不過眼的事,應嘗試說服其他董事認同他的看法。成功的話,董事會就有推行必要變革的力量。但是,如果這位不滿的董事無法說服其他董事,那麼他就應當將自己的意見向不在場的股東反映。當然,董事很少會這麼做。事實上,許多董事的氣質與這種批判行為根本不相容。不過,假如事態嚴重,我認為董事向股東投訴管理層,是完全正確的做法。當然,提出投訴的董事難免會招來意見相左的董事強烈反駁,但這也有助於遏阻董事因為瑣碎或不理性的理由而向股東告狀。
就我們所講的這種董事會形態而言,我認為董事人數應相對較少,例如不多於十人,而且應該主要由外部人士擔任。外部董事應建立考核執行長績效的準則,也應定期開會,於執行長不在場的情況下,根據已建立的準則評估執行長的表現。
企業挑選董事時,應以商業頭腦、對公司業務有多大興趣,以及是否傾向以股東利益為本作為準則。但現實中,董事往往不過是因為地位顯赫,或是能提升董事會成員的多樣性而獲選。這是錯誤的做法。更糟的是,選錯董事的後果特別嚴重,因為董事任命很難撤銷:討人喜歡但腦袋空空的董事,永遠不必擔心職位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