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老婦人有在遺囑中特別表明剝奪次女繼承權一事,這就是所謂的「表示失權」,也就是透過被繼承人在生前表示繼承人有「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有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意思」等,該繼承人就喪失繼承權。而「表示失權」為不要式行為,無須對欲剝奪之繼承人表示,更不必以遺囑為之(參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因此, 被繼承人只要明確有曾表示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意思即可,該意思表示並不限於以遺囑方式,而且即便遺囑有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歸無效,也不會影響被繼承人剝奪繼承人繼承權之表示。故本案例中的次女縱使遺囑無效仍不得繼承遺產,而遺產應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二、案件分析及建議
(一)若要預立遺囑,建議以「公證遺囑」的方式為之
在預立遺囑時,雖然有五種方式可以選擇,但若不是「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強烈建議以「公證遺囑」的方式,最大的原因就是較無合法性的疑慮。否則以其他的方式預立遺囑,都會有面臨遺囑合法有效的挑戰。很多民眾面對要處理繼承規劃的事宜時,大多心中想的是「怎麼可以不花錢,自己辦一辦就好」、「就算需要花錢,怎樣可以花最少錢得到一樣的效果」,例如本案例中,利用代筆遺囑的方式預立遺囑,就省下了公證遺囑中的公證人費用,但若是走公證遺囑,就可以避免不會有見證人以「蓋章」的方式,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這樣才是妥當的方法,有些錢不能省,千萬不要省了錢,買到的卻是一堆麻煩(案例中的長子將來還要面對訴訟上的問題)!
(二)預立遺囑前,確實做好規劃
在預立遺囑時,我們會優先確認遺囑人真正的想法,很多時候了解遺囑人內心真正的想法才有辦法做出最適合遺囑人的規劃,尤其對於遺產的分配,所考量的因素是來自於與繼承人間的互動及關係,而在分配上亦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求。例如本案例中老婦人想要將所有的遺產都留給兩位孫子,縱使遺囑有效,依舊勢必會有其他繼承人出來主張特留分的問題。而關於特留分的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則要看遺囑人的資產狀況,如何先將特留分預留下來,否則將來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們會面臨到訴訟的問題,更有可能會破壞家人親戚間的關係。若要做到面面俱到、避免紛爭的產生,事前的規劃絕對不能忽略,否則會大大增加取得遺產的成本。
(三)除了產權移轉的考量,稅務規劃亦不能忽視
遺產的繼承,除了讓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順利的取得遺產外,更重要的是遺產稅稅源的預留及合法的節稅,而預留稅源的方式可以透過遺囑、人壽保險、信託、贈與等方式。而要運用何種方式預留稅源則要看被繼承人的資產狀況及配置去搭配規劃,每個人的資產狀況都不相同,如何在達成被繼承人所想的目的下,利用資產配置去規劃及預留稅源,都不盡相同。而若是有透過遺產規劃,大多可以省下數十萬至數百萬元的金額。對於繼承人而言,負擔相對減少許多,在繼承遺產時亦不需要擔心沒有足夠的金錢繳納稅捐的問題。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安承(原標題:委任律師代筆遺囑,1件事導致遺囑無效!?確實做好事前規劃才是正解!)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