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如果小明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小花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小花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何限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無限期有效,而是有一定的時效性。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因此,生存配偶必須在時效內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否則就會喪失這個權利。
如何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是因為離婚、婚姻撤銷、無效等原因,於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除協議離婚是以協議的方式為之外,皆是以提出訴訟,由法院審理其剩餘財產分配的數額。
生存配偶要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準備證明文件時,應從「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2大要領著手,例如: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以及載有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
‧負債: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之相關證明。
‧土地房屋:載有原始取得原因,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以及發生日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或登記簿。
‧存款:存摺影本或存款餘額證明書。
‧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集保證券存摺影本或股數餘額證明。
‧保單:存、殁雙方之所有要保書、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其他有助於證明剩餘財產差額的文件。
生存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國稅局在收到請求後,會進行審核,並核定遺產稅的稅額。
須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繼承人如果未於前述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或給付差額的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剩餘財產分配是夫妻間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遺產稅規劃的一個重要工具。生存配偶應該了解相關的規定與程序,並在時效內提出請求,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並節省稅務成本。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安承。(原標題:一次搞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