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於107年通過警消人員特考後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時,因身高未滿160公分被取消受訓資格。陳女認為身高限制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上午開庭言詞辯論。消防署指出,若消防人員無一定身高難以有效安全運用設備及戰技,故要求消防人員身高確有實際需要。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陳女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108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不過,陳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的身高標準,被廢止受訓資格。陳女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陳女不符合規定身高標準為由,廢止她的消防警察的受訓資格,不法侵害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都應予撤銷,判決陳女勝訴。不過,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改判陳女敗訴確定。陳女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天上午10時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陳女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考選部代表、專家學者等到庭陳述意見,並開放旁聽及網路直播。
消防署回應:身高規定有實際需求
消防署表示,消防特種車輛如水箱車、水庫車、雲梯車、救助器材車等均有一定高度,而消防車載設備原則是放置於車身兩側空間內,消防車抵達後,即需儘速從車內空間將救災裝備器材取出集中,如果沒有一定身高,則無法迅速有效將救災裝備器材自消防車內取出。
另以救災裝備器材應用角度觀察,部分器材有特殊使用步驟及救援方式,消防人員需具有一定身高。以掛梯及伸縮梯(或稱雙節梯)綜合運用為例,如果消防人員無一定身高,則於面臨須架設掛梯及雙節梯時,即不易進行操作及架設,影響救災成效,並可能致消防人員本身跌落受傷。
此外消防人員是以團隊合作形式搶救災害,救災裝備器材運用也需考量消防人員相互搭配。以擔架為例,如果消防人員身高差距過大,即不利於共同使用擔架。又於無擔架或無法使用擔架之情形下,如需自建築物內將受困者救出而採取肢端搬運法或雙人攙扶法時,身高差距過大也無法有效實施徒手搬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