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巡葉姓上校、李姓中校及前警總崔姓上尉情報官,涉嫌收取報酬為中國情報單位提供機密情報,3人依違反國家安全法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罪,一同遭起訴,此案歷經包括一審、二審、更一審及最高法院階段,最高法院於24日駁回上訴,各判7月到1年2月不等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崔男於1988年自警備總司令部退役,之後赴中國經商期間,結識了隸屬於山東省濟南市的張姓情報人員,張姓人員承諾協助崔男在當地經商,但要求其吸收軍黨政人員協助蒐集情報,崔男隨後聯繫了學弟李男,後者曾於警總保安處服役,在1999年從海岸巡防司令部退役,以及於1998年從海巡署退役的葉男。
據判決書顯示,崔男透過李男與葉男分別向中國情報人員提供包括「海岸巡防機關情報蒐集項目」、「東部地區巡防局對『涉案船筏基資建檔及蒐報作為』指導要項」、「東部地區巡防局對『黑金剛快艇從事走私活動』執行蒐報、清查任務編組」、「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個案計畫書」等重要資料, 崔男、李男、葉男也因此分別收取了人民幣5000元(約新台幣22000元)、人民幣12000元(約新台幣53000元)以及新台幣15000元不等的報酬。
案經檢調單位發現後,3人於返台時被捕,並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名被提起公訴,一審中,崔男被判刑2年6月、李男被判刑3年6月,葉男則被判刑1年。二審期間,崔男和李男的判決有所減輕,而葉男甚至一度獲判無罪。
在更一審中,法官嚴厲斥責3人的行為,指出他們作為曾經深受軍旅生涯中,國家、責任、榮譽的洗禮與薰陶,應該比一般人更加明白效忠國家的重要性,儘管如此,3人在退役後卻忘卻了國家對他們的栽培與照顧,從事背叛國家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考量到3人均自白了自己的犯行,因此,崔男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罪判囚8月,李男則因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等三項罪名,分別被判處7月、7月及1年2月的監禁,葉男則被判囚10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於2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