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一名張姓男子自幼與爺爺及三伯父一家人同住,因為父親經常不在身邊,生活上完全依賴同住家人照顧,小學放學時,也是由鄰居幫忙照顧。記憶中僅有小學三、四年級曾與父親相處片刻,但父親也時常不回家,至於母親葉女更是音訊全無。
現年41歲的張男從小就和爺爺及三伯父同住,直到高中畢業後,才離家工作自立。張男父母在張男10歲時登記離婚,但母親葉女對張男生活不聞不問、不曾探望,張男對葉女一點印象也沒有,形同陌生人。
現年73歲的葉女年度所得及名下財產總額均為0元,被政府列為低收入戶,足認葉女無法以其現有財產維持生活,張男為葉女的成年子女,理應對葉女負扶養義務。但張男認為母親未盡扶育教養責任,形同惡意棄養,因此向法院請求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葉女到庭後則辯稱,張男說「都沒有扶養是騙人的」,不是說「沒有扶養」,而是「沒有扶養到他長大」,「我曾與張男同住到不知道他幾歲」。
對此,張男的堂姊證實,葉女確實從未扶養過張男,因為張男一直跟她們一起住,直到有一天被父親帶走。張男處境很可憐,居無定所,一直被丟來丟去。
法官審酌,葉女在張男幼年時期起,就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張男仍需負擔扶養義務,實顯失公平,故張男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對於葉女之扶養義務,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