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商品的功能不佳或失效,導致使用者受害,要求廠商負責賠償的法律,通常是以廠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5],商品或服務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究責。或許保險業者會以保單藏錢失敗,是上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之後的事,裁定前的保單藏錢大多數不會被強制執行,所以先前招攬時,藏錢成功是合理的期待,並無違法。但請細讀該條文,合理期待之前有「專業水準」,也就是要有專業水準的合理期待,不是一般人看到的表面成功數量多少。保險的本質在於保障,保單藏錢不屬於保險的目的,簡單說,保險是用來保障,不是買來藏錢用的,又保險是講求最大誠信,以保單藏錢是故意隱匿資產並非誠信善良,試問,保險教科書、保險學者、保險官員,這些保險專業性代表,誰敢說保單藏錢是合理的期待?如果有,那是少數的佛似鬼[6],應予剔除而不足取。
即使消費者保護法難以對業者究責,公平交易法第21條或許可以,「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保險是移轉風險的工具,本質是保障,但業者卻宣傳可用作藏錢以隱匿資產,因此招來被強制執行而蒙受損失,明顯引人錯誤,致人損失。
結論
關於保單是否可以強制執行的問題,最好是以保險本質為基礎,加上公平合理原則作考量,當債務人保單的保障利益,比債權人的債權更需要被國家保護時,就不應受強制執行;反之,則可強制執行來保護債權人的財產。又,常見保險公司以「保單藏錢」為招攬話術,供人躲避債務、賴帳,破壞社會公平與和諧,如今也害了客戶多花錢作無效的藏錢,業者應該對客戶的損失負責,如此將改變以往保險不當話術都不用付出代價的局面,可增進保險事業良性發展,業者與消費者都會受益。
於此同時,也敬請保險主管機關留意,保險商品及其行銷都必須符合保險的目的,不是有錢賺都可以做,否則就像「保單藏錢」話術,雖然讓業者生意興隆,但浪費保險資源、破壞社會公平,最後還害了消費者,這不是國家特許事業應該出現的情況,不論業者以何種名目操作,政府都有責任清理,期盼台灣的保險能更乾淨、健康。
順道一提,近日已經見到金管會清理保險市場的努力,阻斷了實支實付醫療險的「就醫賺錢」。值得讚許,但為德不卒,只限制新保單不能賺,既有千億元的保單在數十年內,都會繼續吞噬全民健保資源、培養貪婪、嘉獎詐欺、鼓勵以健康作賭博,讓老實百姓大幅增加醫療負擔;近年商業醫療險漲價與全民健保支出大增,都有此因素在內。雖然這是牽涉兆元以上的利益難題,但不難處理,只要回歸保險的本質,讓保險公司、醫療機構、被保險人回到原始位置,就都不會損失,因此多數國人不會反對,只有想從中牟利或存心詐欺、賭博者才會抗議。講清楚就很簡單,合情合理合法為何不做?請注意,一個弊端造就兆元不當利益,必然會反向造成兆元以上的無辜損害,否則髒錢哪裡來?如果您是老實百姓,就是兆元級無辜受害者之一;您或許不在意別人怎麼撈錢,但請注意,他們是撈您口袋的錢,而且會持續數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