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用來保障,不是買來藏錢用的!保單藏錢失敗,保險公司要負責嗎?

2024-03-1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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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意圖投保保險轉移資產,藉此規避債務,但此舉已遭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翻盤。(圖 / 取自Pexels)

有民眾意圖投保保險轉移資產,藉此規避債務,但此舉已遭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翻盤。(圖 / 取自Pexels)

日前媒體報導<保單藏錢1/大法庭堵死壽險避債 台北地院執行案件暴增35%>。該文指出:「不少保險業務員在兜售保險商品時,常常以『保險藏錢』的概念,吸引大眾購買。還有一些欠稅大戶不願乖乖納稅,變賣不動產、並將存款提領一空,卻透過『藏富於保險』賴帳,花大把鈔票購買人壽保險。不過這些撇步自從大法庭裁定出爐後,買保險藏錢、避稅的方式都行不通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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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報導也點出許多保戶的困境,例如曾經有欠電費數千元就被聲請查扣保單,也有資產管理公司認為就算保單只能扣到幾千元,也該執行,如果地院執行處認為沒有執行必要,還會聲明異議。其實保單的價值,不僅僅是債權人盯上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保戶預繳保費的積存),最重要的是在不幸事故發生後,保單會有保險金,這可能是價值準備金的十倍、百倍,所以為了數千元,透過法院將保單強制解約去還債,使得保戶失去數百萬元的生活保障,這樣的強制執行顯然不合理。

強制執行應權衡各方權益

法院以往較少核准債權人對保單的強制執行,主要是須先將保單解約(終止保險契約)才能領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債權人無法要求債務人或保險公司解約,以致錢拿不回來,債權人無可奈何;相對的,這是「保單藏錢避債成功」,對債務人堪稱喜事一椿。中立來看,藏錢隱匿資產甚至賴帳並不合理,故如上方報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在111年12月裁定[2],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的保險契約,取出保單解約金去償還債務。

基於保險有保障的本質特性,其價值無其他金融商品可取代,是安定社會不可缺的一環,而且保單一旦解約,不見得買得回來,因為年紀越大健康越差,越難買到先前條件的保險,甚至可能被拒保。所以原則上保單不應被強制解約還債,而例外則是如上方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在必要時得為之。至於「必要時」之判斷,該裁定並無細說,較合理的方式應該是,將保單的保障性質、額度,與債權的性質、額度兩相權衡,看誰更需要被國家保護而定。例如可以保障一輩子的醫療險保單,與高利貸公司的數萬元債權作權衡,前者更需要被國家保護,所以應不受強制執行較為合理;但若是該醫療險的保障性質不高,像是第二家以上的實支實付險,通常是用來「就醫賺錢」則應被強制執行還債,以保護債權人的財產。此權衡方式符合強制執行法第一條第二項[3]的規定,施行應無阻礙,但若有獨立法條詳加規範可更明確[4]。

保單藏錢失敗保險公司要負責嗎?

「保單藏錢」話術在上述裁定出爐後已然破功,當初聽信保單藏錢功能而買保險的人,如今藏錢功能失效,投入保單的錢被強制拿走,保險公司要對這樣的損失負責嗎?這大致如同買了保險箱,把錢放進去之後,因為門鎖失效而被偷走,保險箱的製造商要負賠償責任嗎?或有人說,欠債者所藏的錢本來就是要還給債主,現在錢藏在保單再被取走,結果都是還債,所以保單藏錢失敗並無損失。這類似放入保險箱的是贓款,被偷之後是否就是「剛好而已」,不算損失?縱使這樣不算損失,因為買保單所投入的錢,一部分會用於保險公司的營運費與利潤,所以藏錢者至少會損失這部分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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