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自今年4月1日起調漲電價,國內不少租屋族擔憂房東會藉機漲租或漲電費。對此,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表示,契約租期尚未結束前,房東不得用任何理由調漲已約定好的房租或電費,房客若遇房東亂漲價可拒絕支付,也可向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此外,日前有房東傳出「4月開始電費分三段式收費」,台電也闢謠,此為假消息,並無分三段式收費,籲請大家勿受騙也別再轉傳。
租期內房東無故漲電價,房客可拒繳、申訴
內政部訂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雙方權益。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說明,當中明確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若由承租人負擔電費,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意即在4月1日前簽好的租約,夏季最高收取電費為每度7.69元,非夏季為每度6.03元。
蕭湘君指出,租賃契約已全面納管,無論向個人房東或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所簽訂的租賃契約,皆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有違反且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而蕭湘君也提醒,房東及房客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確認契約中約定應由誰負擔電費,若由房客負擔時,也應確認房東收取的電費是否超過夏月及非夏月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一旦訂定契約後就不得任意更改,直至租期結束才可重新議定新約內容。
因此,儘管台電已公布4月1日起電價調漲,但在租約到期前,房東若以電價調漲為名任意調漲租金或增收、超收電費,據《消費者保護法》為無效約定,房客得拒絕支付。若有相關爭議,房客也可向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或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
房東稱「三段式收電費」價差10倍?台電:假的!
9日有租屋族傳出,房東某日突傳訊息給他,上面寫道,自4月份起,電費要分三階段收費,「上午7時到下午13時是平常的5倍;下午1時到下午3時是平常的10倍;下午3時到隔日上午7時是平常收費。」對此,台電則闢謠稱,「網路謠傳電費分三段計價,價差高達5倍、10倍,不論是文字版,還是圖片版訊息,都是假的、假的、假的,別再傳了,請告訴傳訊的親朋好友別再轉傳。」
台電呼籲,民眾若沒有申請改用時間電價,「並不會以用電時段計費」,且時間電價的價格差距也沒有5倍或10倍,請大家勿信勿轉傳,電價表及電價相關資訊請以台電官網公告為準。
責任編輯/游舒婷